釋字第21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憲法第29條「總統任滿前90日」如何計算?
			    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憲法實施以後,首屆總統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應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滿。所謂任滿前九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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