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0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省黨部等團體之主任委員或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為憲法第103條「公職」?
			    解釋文: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制之列。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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