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11月22日

解釋爭點:

特定之鐵道在戰時被盜,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

解釋文:

公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事實上已負公共運輸責任,又同受交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盜,在戰時自得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之規定,至輕便軌道(俗稱擡車線)既有別於通常鐵道,即不得併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