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10月9日

解釋爭點:

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17條牴觸民法第949條?

解釋文:

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