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0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1年8月14日

解釋爭點:

公司法就變更登記由負責人申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

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

登記,依同條第二項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

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法並無牴觸。

理由書:

公司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其組織及資金等事項,如有變更,應依法定程序登載於主管機關設置之簿冊,以備公眾閱覽抄錄。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登記,依同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八十七條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法並無牴觸。至公司負責人申請登記事項如有虛偽情事,乃其應否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二項負刑事責任之問題,併予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吳    庚
史錫恩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