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0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3年10月6日

解釋爭點:

台灣省物資局得為行政訴訟原告?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是僅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臺灣省物資局依其組織規程係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之官署,與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九零號解釋所稱之鄉鎮自治機關不同,自不能類推適用此項解釋。至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並無特別規定,要非官署所得引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