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17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5年12月6日

解釋爭點:

道交條例等法規處罰行人穿越車道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所必需,與憲法尚無牴觸。依同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係就上開處罰之構成要件為必要之補充規定,固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惟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應選擇適當之地點,注意設置之必要性及大眾穿越之方便與安全,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

理由書:

國家為加強交通管理、維持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乃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俾車輛及行人共同遵行。如有違反,則予處罰,以維護人車通行之安全,進而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需,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尚無牴觸。至同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係就上開法條處罰構成要件中「依規定」所為之必要補充,固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相符;惟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應選擇適當之地點,注意設置之必要性及大眾穿越之方便與安全,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林國賢
施文森
城仲模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