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6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商標局應送達書件之收件人在淪陷區域,如何為之?

解釋文:

商標局應送達於呈請人或關係人之書件,如呈請人或關係人係在淪陷區域,即屬無從送達之件,自得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公報公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