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98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51年10月17日

解釋爭點: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仍有數罪併罰之適用?

解釋文: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雖緩刑期內更犯者,其所科之刑亦應於緩刑撤銷後合併執行。

理由書:

查數罪併罰依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倘為裁判確定後所犯,則與數罪併罰規定無涉,其所科之刑僅得與前科合併執行,其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諭知者,應於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後合併執行其刑,無庸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