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柯建銘戰王金平:臨時會不能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嗎?(釋字第735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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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已卸下長達17年的立法院長職務,永遠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與立法院長擦身而過,但所謂的「王柯體制」離我們並沒有很遠,而在王院長與柯總召主政的立法院中,並不是每件事情真的都是「喬完」就沒事,朝野各黨間還是有許多喬不出來的爭議。2012年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所引發的憲政爭議就是一個例子。

大法官在今年作出的解釋怎麼說呢?讓極憲焦點告訴你。

然後偷偷告訴要準備國家考試的讀者們,這一號解釋也涉及了「國會自律」的界限在哪裡,不要真的只以為這號解釋只涉及不信任案的制度呦!

一、事實背景:

一句話版本:在野黨提案倒閣,立法院長說「現在在開臨時會不能處理你的案子喔!~掰!」

正經版本:在野黨在2012年立法院開臨時會的時候,對時任行政院長的陳冲提起不信任案,遭到立法院長以臨時會討論議題已經確定,不包含不信任案為由,裁示不處理。為什麼立法院長可以這樣主張呢?因為憲法本文第69條規定「召開」臨時會必須經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請求,而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又規定臨時會舉行的「內容」以「召集時之特定事項」為限。所以臨時會的討論案已經在「決定召集」的時候決定了,不可以臨時插隊排一個不信任案進來。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人覺得這太扯,除了在新會期開議後立刻提了不信任案之外(以46票比66票之比數未通過),也另外揪了46名立委(組團XD)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因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超過總席次三分之一的立委可以聲請釋憲)。同時這些立法委員也認為憲法對於不信任案的提出,明明只有講「『提出』72小時後,應該在48小時時限內『表決』」,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規定「不信任案應『提報』院會72小時後召開『審查』」,光是提出和提報兩個用語傻傻分不清,又多了一個莫名其妙的「審查」可以拖延表決進行,分明就是違憲!當時還屬於「少數」的立委們也就以這個理由聲請釋憲。

二、解釋摘要:

針對這一個憲政爭議,大法官以「極高」(誤)的效率,在行政院長陳冲卸任將近三年、立法院長王金平卸任三天後作出本號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憲法沒有禁止在臨時會的時候提出並審議不信任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跟這部分牴觸的地方應該不要再適用了。立法院休會時有立委提不信任案的話,應該要立刻召開臨時會處理。本號解釋由11位大法官撰寫了9份意見書。(大法官總共有15位)

三、釋字第735號解釋理由書重點分析:

(一)不信任案可以在臨時會的時候審議

憲法規定不信任案的提出跟表決時效,是為了避免不信任案拖太久影響政局的安定,但並沒有限制不信任案一定要在立法院一般表訂的常會提出。更何況憲法只說臨時會由誰發動,根本沒有限制臨時會「可以或不可以」審哪些案子。所以說憲法沒講不可以在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啦~

(二)不可以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條文禁止在臨時會提出不信任案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臨時會只能決議召集時的特定事項,這邊如果違反前面講的「可以在臨時會審不信任案」的部分屬於違憲,以後就不要再用了。大法官也順便補充一句,立法院休會的時候如果有立委提不信任案,本來就應該要立刻召開臨時會處理。

(三)立法院要怎樣審不信任案,自律就好,但提出72小時後,一定要在48小時內完成記名表決

立法委員聲請的時候,也問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不信任案的處理方式似乎跟憲法規定的不太一樣。這邊大法官是說,立法院怎樣審,是立法院自己的自律事項,但還是要注意憲法規定,不信任案提出72條時之後,一定要在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

四、解釋文之外-大書特書「國會自律界限」的個別意見書分析

蘇永欽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進一步指出,這種「點到為止」的解釋方式,主要是希望行政立法兩權可以自己藉由互動形成慣例,在沒有無法解決的僵局出現之前,司法權不應該過度介入,所以針對憲法與法律用字上面可能出現的落差,並未做出明確的表示。

黃茂榮大法官則認為,雖然這是立法院的自律事項,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的用語和憲法規定畢竟有所落差(例如:憲法就沒有未在期限內表決就視為不通過的規定),仍然應該妥適規劃不得延宕。

羅昌發、黃虹霞與蔡明誠三位大法官則在共同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中指出,釋憲機關應該尊重其他憲法機關的職權,但仍不應該超過憲法的文義以及民主憲政秩序的原則。在本案當中,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沒有隨著憲法修正而更改,限制憲法增修條文對於不信任案的規定,就超過了憲法文義意旨。這部分見解與多數意見相同,但三位大法官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規定屬於這個案件爭點的「重要關聯」,因為這個案子處理的就是不信任案的相關憲法規定。如果依照該法律規定,只能在星期二或五的院會提出,可能會錯過表決時限,或是實質拉長72小時的冷卻期而破壞了憲法的平衡設計。而48小時內不表決「視為不通過」的規定,更是立法院自己創造了憲法沒有規定的法律效果,使得少數黨可以藉由杯葛議事拖延時間,讓不信任案自然視為不通過。但因為法律有了這條規定而讓惡意拖延議事的立委可以推卸政治責任,即便憲法根本沒有這樣規定。

雖然這個解釋文講的是不信任案的進行程序,但大法官們在意見書當中,分別對於司法權介入國會自律事項的分寸有著相當精彩的討論,推薦大家可以自己下載來看看喔!

→直接上司法院大法官#735號解釋( http://ppt.cc/eQnea

相關法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本文第69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
I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II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III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