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性解釋之方法試圖指出此些解釋方法如何適用於引用規定。並認為文義解釋作用較低,體系解釋及目的性解釋則具有重要性。然無論以何種解釋方法,對於「違反法令」且屬「外部引用」之情形,純以法學方法無法解決確認引用標的範圍之問題。因此,當法學方法亦無法於前開情形得出答案時,即有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問,然此問題無論在立法、司法或大法官解釋中皆未獲得重視,希望有日大家能更重視各種立法技術本身所產生的憲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