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5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53年10月7日

解釋爭點:

出版法定期停止發行等處分暨由行政機關處理之規定合憲?

解釋文:

出版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定定期停止發行或撤銷登記之處分,係為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情形,而對於出版自由所設之限制,由行政機關逕行處理,以貫徹其限制之目的,尚難認為違憲。

理由書:

出版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所定對於違法出版品定期停止發行或撤銷登記之處分,係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必要情形,對於出版自由所設之限制,此點聲請解釋來文亦有相同之見解。而憲法對於違法出版品之處分方式並無限制,出版法為貫徹其限制之目的,採用行政處分方式,尚難謂為違憲。且上開各條所規定之處分要件,甚為嚴格,行政機關僅能根據各該條所列舉之要件,予以處分,受處分人尚得提起訴願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亦足以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