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若換身分證要「按指紋」你可以接受嗎?(釋字第603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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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SskgDc1mbE

一、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為聲請人賴清德等85位立法委員認為在94年時施行在即的戶籍法第8條,強制全體國民按捺指紋才能領取身分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故以立法委員總額3分之1以上委員,聲請釋憲。本案涉及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國家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儲存,應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且蒐集手段應與重大公益目的達成有密切必要與關聯,並應依法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使用,本案不符合此情形,故侵害人民資訊隱私權違憲。本號解釋共有8份意見書提出。

二、解釋文內文分析

(一)本案涉及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因此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的維護、人格發展的完整、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以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而資訊隱私權的權利內涵,包含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二)換發身分證要求強制按捺指紋已經構成對隱私權的干預

1.國家透過指紋的特性可以開啟完整個人檔案

指紋是個人身體的生物特徵。因為其有「每個人都不相同」、「終身不變」的特質,因此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就屬於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的一種個人資訊。

由於指紋觸碰留痕的特質,只要經由建檔指紋的比對,將使得指紋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的地位。

基於指紋具有上述諸種特性,故國家藉由身分確認而蒐集個人指紋並建檔管理者,足以使得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的敏感性資訊,構成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干預。

2.身分證是經營生活的重要文件,若不發給影響人民權利甚鉅

國民身分證雖然只是一種有效證明身分的文件,不會因為沒有身分證就失去身分。

但因為現行法規定在許多場合,必須要出示國民身分證或檢附影本才能夠行使權利或辦理各種行政手續。例如:選舉人投票時,須憑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參與公民投票之提案,須檢附提案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請領護照須備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勞工退休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參加各種國家考試須憑國民身分證及入場證入場應試、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須檢具國民身分證等。

且一般私人活動,如於銀行開立帳戶或公司行號聘任職員,也常要求以國民身分證作為辨識身分的證件。

因此,國民身分證已成為我國人民經營個人及團體生活辨識身分之重要文件,若國家不發給身分證,當然會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三)由於指紋屬於敏感資訊,因此須採取嚴格審查基準

法院在審查國家限制隱私權措施的合憲性時,應考量政府所蒐集個人資訊的性質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或雖非私密敏感,但容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的個人檔案?而於具體個案中,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

審查時,並應就國家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的公益與對資訊隱私的主體所構成侵害,通盤衡酌考量。

國家蒐集資訊的目的,也必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之。如此一來,才能讓人民事先知道個人資料所以被蒐集的目的,及國家將如何使用所得資訊,進而確認主管機關是合乎法定蒐集目的的方式,正當使用人民之個人資訊。

由於,國家透過指紋的特性可以開啟完整個人檔案。國家如果以強制方法大規模蒐集國民的指紋資料,則其資訊蒐集的目的必須要和「重大公益目的」達成,具備密切關聯,且是屬於侵害較小的手段,並以法律明確規定,才符合憲法第22條、第23條意旨。

(四)政府機關所提出蒐集指紋的目的,都不符合比例原則,違憲

1.防範犯罪不是戶籍法的立法目的,因此無需考慮

我國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回復戶警分立制度,因此防範犯罪明顯不是戶籍法立法目的所涵蓋範圍。

行政院在言詞辯論程序時,也否認取得全民指紋目的在防範犯罪,因此防範犯罪不足以作為系爭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

2.加強身分證防偽功能,沒有強按指紋的必要

錄存人民指紋資料如果要發揮即時辨識的防止偽造或防止冒用功能,除須用顯性或隱性方式將指紋錄存於國民身分證上外,還須要有普遍的辨識設備或其他配套措施,才能充分發揮。

但若要發揮此種功能,不僅必須投入大量成本,且因缺乏適當的防護措施,可能造成資訊保護的高度風險。

依行政院之主張,目前並未於新式國民身分證上設錄存指紋資料的欄位,更不用說沒有提供指紋資料庫供日常即時辨識的規畫。

況且主管機關已於新式國民身分證上設置多項防偽措施,如果這些措施都能夠發揮預期功能,配合目前資料,如:照片等的比對,就可以達到上面的目的,根本沒有強制全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的必要。

3.防止國民冒用身分證,手段和目的間沒有密切關連

主管機關沒有提出冒領身分證的確切統計數據,因此無從評估因此防範冒領所獲得之潛在公共利益與實際效果。

再者,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機關勢必須藉由人民指紋資料之外的其他戶籍資料交叉比對,並仰賴其他可靠的證明,才能確認按捺指紋者的身分。則以現有指紋資料以外的資訊,就能能正確辨識人民的身分,指紋資料的蒐集與「防止冒領國民身分證」的目的間,並無有密切關聯性。

4.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的辨認─手段不合比例原則

就目前已身分不明、辨識困難的國民而言,於換發國民身分證時一併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資料,對其身分辨識並沒有助益。

縱然未來可能需要,並認為此手段有助達成目的。然而因路倒病人、失智者、無名屍體的身分辨識需求,而強制年滿14歲的全部國民均事先錄存個人的指紋資料,並使全民承擔授權不明確及資訊外洩所可能導致的風險,實在是損益失衡、手段過當,難以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五)若未來有基於重大公益錄存指紋,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若國家未來基於特定重大公益的目的,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建立資料庫儲存的必要,必須以下各點,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1. 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
  2. 其蒐集的範圍與方式應與重大公益目的的達成,有密切的必要性與關聯性;
  3. 必須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的使用;
  4. 主管機關必須要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的方式錄存指紋;並對所蒐集的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的防護措施。

→直接上司法院大法官#603號解釋http://goo.gl/0iL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