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反串如何混進公投辯論會?第一次搞爛公投就上手

文/陳亞明(台大法研碩士)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愛家公投辯論疑出現「假反方」 伴侶盟:中選會包庇詐騙行徑〉攝影:余祥。網址:goo.gl/cdF2Lf

今日(10月30日)中選會就下一代幸福聯盟(以下稱「下幸盟」)所提的三個公投案(以下稱下幸盟公投),進行電視辯論會抽籤。然而,總共15場辯論會中,有高達9場是由具有「高度反串可能的反對方」辦事處人員擔綱反方。

從抽籤結果中可以看出,有些表面上看似下幸盟公投的反對方,卻並不是真心反對下幸盟所提出的公投。此從「反對方辦事處」的領銜者,有曾在下幸盟倡議團體工作的人,也有過往持續鼓吹下幸盟公投的人即可推敲出端倪。

因此,在此種「兩個正方」的辯論會中,是否真的能夠進行有意義的正反交鋒,便備受質疑。

為什麼這些看起來根本就是「假反方」團體,有辦法參加辯論會抽籤、並且取得辯論會反方代表資格呢?此可以從《公民投票法》(以下稱「公投法」)及其相關法規來看。

公投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而中選會也依照這一條規定,在今年5月公布了《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以下稱「公投辦事處辦法」)。因此,公投提案反對意見的代表人可以在得到中選會許可後,在全國各地設置辦事處。

可是公投法跟辦事處辦法根本沒有規定什麼是「反對意見者」。

誰是反對意見者:「兩個正方?」

那我們應該要如何定義「反對意見者」呢?

一般來說,「支持以民法賦予異性與同性婚姻相同保障、支持在國民教育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這種反對下幸盟公投價值觀與主張的論述,很自然會被認為是反對意見者。

但若是主張下幸盟公投不夠「激進」而反對下幸盟公投的人呢?

雖然表面上同樣也是反對下幸盟公投,但卻與前述的反對論述南轅北轍。若是這種「因為立場不夠強烈所以反對」的反對意見被認定為公投辯論會的反方,那你只看的到「正方」跟「激進正方」的內戰,秉持相反價值信念的「反方」卻因此被消失了。

誰是反對意見者:「假反方,真反串?」

而比「兩個正方」更讓人心寒的,莫過於「假反方真反串」。

這種假反方或許會聲稱自己反對正方的價值觀念因此反對該公投提案,但是所持的論點卻是根據不正確的事實陳述還有扭曲的價值論述。

例如:「同性婚姻合法後媽媽就不見啦」、「同性可以結婚台灣健保會垮台啊」這種你可能在line群組上不知道白眼幾次的言論。

然後你就會看到這種假反方的陳述被截取到正方後續論述中,繼續加深正方支持者的錯誤認知。

如何制止「假反方」?

透過現行法解釋

從公投辦事處辦法來看,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反對意見者設立辦事處的情形通常都是程序性的要件。例如:辦事處數量、地點、辦事人員有無年滿18歲等等。

或許在許可程序中可以爭執「反對意見」的代表人是不是真的「持反對意見」。

但現行法規並沒有定義「反對意見」,最多只能從該代表人是否曾為公投提案人?來推論他是否是真心反對公投提案。不過,該代表人也可以主張他後來「悔悟」、「改變心意」等等,畢竟你知道的,樹不要皮必死無疑。

另外,從中選會根據公投法授權所訂定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可以發現,辯論會主持人可以對「無關主題之言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或「超時發言」等行為予以制止並不予播出(辦法第12條)。

因此對於反串言論,似乎可以透過這個辦法加以制衡。然而,這又會有主持人如何判斷言論內容以及主持人判斷失誤應如何處理等等問題。

給予中選會實質審查權

那此問題是否要透過修改公投法賦予中選會審核權限來處理呢?

但大家還記得之前公投審議委員會在ECFA公投中跟大家大玩文字遊戲嗎?如果我們賦予中選會實質審查的權限,就需要負擔中選會透過實質審查公投內容來操弄公投程序的風險。

行政訴訟也是個選項

即便初步來看,從現行法規去論證反串的人「非法」取得反對方辦事處資格、取得辯論會反方代表資格、非法影響投票結果等等,可能有許多困難需要克服;但我們透過行政爭訟制度,仍有解決問題的可能。

公投制度在台灣經歷多年爭取終於實現,從具體實踐上也發現許多問題,更讓人痛心的是有心人事故意把公投玩爛。

雖然訴諸人民的廣泛參與還有民眾的智慧往往過於空泛,但要避免民主制度被玩爛的方法,就是讓更多的人去制止那些玩爛民主制度的人。而這需要更多的實際行動。例如提出訴訟、推動修法、選舉與遊說、以及更多的社會運動去積極主張。

在目前的情況下,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現階段是個可行的辦法。畢竟在這個事件當中真的有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去提起爭訟矯正此種錯誤。

對了,最後跟大家分享一句聖經: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