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法院判決應不應該公開?個人資料又應如何保護?

文/吳子毅(台大法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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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意識

從2014年3月以來,透明公開的政府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人民對於決策過程不透明的忍受度越來越低,隨著反課綱運動,政府資訊公開可說已成為國家施政獲得正當性的基礎之一。不過在公開的浪潮中,近年來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個資保護意識也深入人心,甚至連行政機關也時常以個資保護為名拒絕提供資料。在公開與保護之間應如何拿捏其界限實屬不易。在現今社會中,法院判決無非是極為受人關注的政府資訊。從新聞對法院的「報導」以及「法院認證的XXX」等網路流行語可知法院判決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而法官為釐清事實做成決定,在審理過程中一定會調查許多證據,並將此些證據記載在判決中,因此判決中必定包含大量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本文接下來將就判決公開與個資保護間應如何拿捏界限,試圖提出一些想法。

二、判決公開的法律基礎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因此市面上常見有各級法院判決彙編等出版品,除此之外,目前目前司法院建置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公眾使用查詢判決,與紙本出版品相較,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才是人民及實務工作者真正時常利用的檢索方式。

然而判決為何需要公開?我國憲法對於判決是否應公開未置一詞,這是否表示如果將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刪除,法院即無需公開其判決?在多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大法官實已確立法治國原則為我國憲法原則之一,而在比較法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認為法院公開本身是法治國原則的一部分,而且也承認法院有義務公布具有公開價值的判決。這觀點並非難以想像,因為判決是將法律適用於個案並決定法律在個案中會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判決也可以被認為是法律的延伸。因此判決公開將有助於人民知道其行為在法律可能受到何種評價,立法者也可以知道法院判決是否超過其設想的範圍,用來評估其立法是否真的發揮原先設想的效果。所以,肯認判決公開在我國是法治國原則的一部分應該還算可以接受。也因此,即使將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刪除,法院也不會因此免除公開判決之義務。

三、判決公開的功能

判決公開並非僅僅是單純的憲法要求,在現實上也有其功能,包含如前述,由法院闡述抽象法律的具體意旨,此功能在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時特別重要。而判決公開也有向大眾表明法律意旨的功能,反之,大眾也可以藉此檢視判決內容,學者亦可以使用判決來做研究。

四、個人資料保護的調和

法院雖然有公開判決的義務,但是否所有判決一律公開,並非毫無疑問。目前有些判決是不公開的,例如少年事件以及性侵害事件即原則上不予公開,此外,先前台積電控告梁孟松先生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未公開。這些事件或涉及對少年及性侵害當事人的保護,或涉及營業秘密,因此並未對外公開。而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顯然立法者認為判決公開的界限在於「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然而目前法院所公開之判決實未將當事人之姓名刪去。當然,從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規定的文義看起來,法院有決定要刪去哪些資訊的權力。不過這對當事人而言,勢將成為無法「被遺忘」的紀錄。以刑事案件為例,即有學者提出公開案底對受刑人並不公平、公開案底造成對受刑人無誘因洗心革面、公開案底造成非最適之懲罰、公開案底所揭露的資訊可以幫助他人作更佳的決策等理由。上述理由或言之成理,或仍待實證,或有待考量,在此難以深論,不過這些理由確實點出判決公開的一些問題。

五、各種調和選項

應如何調和判決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實際上有許多方法,有提出依事件類型決定調和機制,設計主動不公開、依當事人聲請被動不公開、依案件時程匿名,也有提出直接以假名代替真實姓名,也有提出原則上應隱匿個人資料,例外提供註冊會員由其下載完整判決,如此於有人濫用完整判決時亦得方便追蹤究竟是由何人下載並使用該判決。這些都值得考量,從憲法觀點看來,並無對錯之分,隨著科技演進,應有更細緻的調和方式。

六、判決的加值利用

目前由國家所提供的檢索系統係前述由司法院委託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維護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不過觀察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及法源所建置的系統可以發現,法源本身所建置的系統,其功能顯優於司法院所建置的系統,因此實際上許多人皆是使用法源所建置的系統。雖然這是個問題,然而法源係免費提供公眾使用判決書查詢系統,所以問題並不十分嚴重。較令人困擾的地方或在於,因目前網路使用頻繁,對於政府資訊的加值利用屢見不鮮,g0v零時政府即為實例,其運作方式也受國際矚目。然而目前司法院除提供法源公司基礎資料外,似未提供其他欲從事加值利用之業者基礎資料,使得欲使用判決基礎資料之業者需自行由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下載判決,這不僅造成其他加值利用業者的麻煩以及系統的負荷,同時也可能因進入門檻而造成對於判決加值利用的不公平競爭。這部分的問題應值重視。

七、結語

依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法院應公開其判決,而且這並非單純的呼籲,確實有其功能,但公開之方式應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作調和,其調和之方式隨著科技演進而有不同選項。在確實調和之後,應進一步思考在網路時代如何讓民間對於判決作加值利用。

參考資料:

1.BVerfG, Beschluss der 3.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14. September 2015 – 1 BvR 857/15 – Rn. (1-27),
2.陳起行,台灣法律資料庫及其個人資料之保護,法令月刊,第59卷第6期。
3.羅承宗,略論電子法律資料庫相關法律議題,法令月刊,第57卷第3期。
4.馮震宇,從司法院法學資料褲隱私權問題看政府資訊委外的發展與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
5.李惠宗,裁判書上網公開與個人資訊自決權的衝突,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
6.張永健,資訊隱私之法律經濟分析–基本理論與「公開案底」、「敲竹槓」案例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