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台鐵產工春節「集體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合法嗎?-10個QA解析

 

台鐵局對媒體表示員工休假不影響乘客權益

台鐵局對媒體表示員工休假不影響乘客權益

蔡晴羽律師(台灣鐵路產業工會顧問律師/勞動視野研究員)

 台灣鐵路產業工會(以下簡稱「台鐵產業工會」)為了解決長久以來採三班制,每班工時長達12小時,全年365天,沒有一個完整日曆天(00:00-24:00)的休息日,產生員工嚴重過勞危害勞工身心健康;且未依實際工作時數短少加班費給付、違法超時工作等問題,與台鐵局展開協商。

台鐵局從9月30日起,召開乘務工時排班改進研討會議,至12月23日共計開了5次,毫無進展,而台鐵局最新106年1月班表仍維持原制,甚至拉長班內休息時間形同增長待命時間、砍原屬例假之加班費,毫無協商誠意,談判幾近破裂(請參http://ppt.cc/PTjph)。

針對輪班制員工全年無一日完整休息衍生嚴重過勞與違法超時加班及未足額給付加班費之問題(關於台鐵「過勞摩天輪班表」介紹,請參:http://ppt.cc/onPMQ),台鐵產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正式決議,將於今年農曆年除夕到初三,依法執行「集體拒絕加班並依法休4天」之工會活動(懶人包影片,請參:http://ppt.cc/c27aP)。

台鐵產業工會發動「集體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合法嗎?有法律依據嗎?以下10個QA來做簡單的分析討論。

Q1:什麼是「工會活動」?「集體拒絕加班」是工會活動嗎?

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雇主對參加工會活動之勞工為不利對待。也就是參加「工會活動」之勞工受工會法保護,禁止雇主對勞工採取秋後算帳之行為。

所謂的工會活動,指工會為維護與提升勞工之勞動條件及經濟性之目的,所為爭議行為以外之一切集體行動。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與法院實務判決,均認為由工會發起「集體拒絕加班」活動,是合法工會活動,而受工會法禁止不利待遇之保護。

 

Q2:有實際「拒絕加班」被認定是合法工會活動之例子嗎?

以下以「台勤案」、「新海案」兩案,都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與法院認定是合法工會活動:

  • 台勤案: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產業工會,發動員工連續3 日拒絕服勤及加班活動,要求其他員工無論班機時間或機坪作業是否完成,於服勤滿8 小時即下班之「拒絕加班」活動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與行政法院均認為拒絕配合加班活動,乃工會協同多數勞工行使拒絕加班權利之正當工會活動,並無權利濫用之情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3號判決)。

  • 新海案: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發動「拒絕值班」活動,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與行政法院也都肯認構成合法正當之工會活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

簡言之,如果並非「正常工作時間」,個別勞工本有權利「不同意」配合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拒絕加班」)。

因此,即使工會發起偕同多數勞工集體「行使拒絕加班的權利」,具有提升勞工之勞動權益的目的,屬於「合法」工會活動。

 

Q3:春節連假屬於國定假日,「拒絕加班依法休假」合法嗎?

如果看一下台鐵局99年2月10日編印工作規則第44條規定:「(第一項)為配合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本局員工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放假之日,經勞資協商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第二項)前項『應放假之日』如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出勤工作,或延長工作者,勞工應按照事先所排定之工作班,照常出勤工作,並依規定加給工資或延時工資或給予補休,其無故不出勤者,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按公務員服務法論處,純勞工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何況,台鐵員工如屬於「公務員兼勞工身分」。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可以「從優」適用勞動基準法。

而勞動部網站說明: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5月1日勞動節總共12日)。亦即勞動基準法就「國定假日」之權益,已優於公務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11天。

因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台鐵員工,自應「從優」而依勞動基準法享有國定假日休假之權利。如有必要,也應「經勞工同意」才可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或加班工作

如果是國定假日(含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即使是有「業務需要」之情況,仍必須經「勞工同意」才有配合出勤工作之義務。

由於國定假日依法本即放假不用工作,如果雇主要求服勤,就是等於要求勞工配合於國定假日加班,勞工本來就「有權不同意」,也就是享有「拒絕配合加班依法休假」之權利。

 

Q4:採「輪班制」國定假日就不能放假,合理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並於同條第3項:「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授權制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交通運輸業採輪勤、輪休制度。所以,關於「輪勤、輪休」,依法僅限於「週休二日例假」部分,不包括國定假日

如果我們仔細看台鐵局99年2月10日編印工作規則第37條第2項針對「三班制輪勤輪休人員」,也只有明定每七天休一天之「例假日」採取輪勤、輪休。就國定假日則沒有規定。

因此,就「國定假日」此類休假日部分,本來就沒有採取輪班、輪休制度。當然就回到我們Q3提到工作規則第44條第2項:「『應放假之日』如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出勤工作」之原則。勞工如果已經明示不同意出勤工作,應該就依法放假。

 

Q5: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未完成請假手續」是「曠職」嗎?

首先,台鐵員工屬於「公務員兼勞工」身分,於國定假日相關規定應從優適用勞動基準法,本來就不用適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

此外,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是公務員僅「法定時間」方有出勤義務;如非法定期間,包括國定假日本屬放假,自無出勤辦公義務。

又公務員請假規則僅針對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懷孕產假、陪產假、喪假、贈骨髓或器官實際需要、公假、個人依服勤年資可換算之休假(相當於勞基法之特別休假),不包括「國定假日」依法休假。所以,國定假日依法休假,不用適用公務員請假規則請假核准或找職務代理人,也不會因此就認定是曠職。

 

Q6:集體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有「權利濫用」嗎?

按勞動部協商字典有討論「集體病假 ( go sick )」由林佳和老師說明,是因為多數勞動者同時請病假或同時請特別休假,作為爭議手段。這樣會涉及勞工是不是「故意裝病」,與勞工是不是沒有依照企業預先安排,自行直接決定休假,學理上有無權利濫用之爭議(http://ppt.cc/6U3gM)。

本案情況,不是裝病,也不是自己決定休假,而是【本來國定假日就放假】。勞工不同意加班,進而拒絕加班依法放假,應無權利濫用之爭議。

(事實上,過去台鐵局只是利用員工沒有積極表示不同意而實際配合加班,再給付假日加班費雙倍工資,更見國定假日本來就不是正常工作時間)

 

Q7:台鐵產業工會發起「集體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是「罷工」嗎?

台勤案中,雇主確實有主張拒絕加班活動性質類同罷工。但是民事訴訟最新更一審法院判決指出「拒絕加班活動在程度上,仍屬勞工在與資方協商其年終獎金及調薪時(工作權之廣義內容且屬勞工權益保障之範疇),得使用為爭取較有利條件之適當手段(方法),尚與怠工或罷工之型態不符。」、「拒絕加班結果,固可能造成在航勤業務運作上之困擾,而需另為規劃調派支援人力,但相較於勞工爭取有利條件之目的及保障,尚符合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性,亦不違反法學上所謂比例原則或誠信原則之規範」(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仍肯定拒絕加班活動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也就是說,即使依法休假,台鐵局需要調派人力、增加困擾,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都還是合法的!不會是罷工!

台鐵局使三班制員工全年無休輪班,全年沒有任何一個完整日曆天休息,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可以休息,造成員工嚴重過勞而有行使國定假日休息之必要。因此,台鐵產業工會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正式決議,協同多數會員表明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目的在保護會員之健康、維護勞動品質,並非以癱瘓台鐵為目的。

台鐵局第一時間已對媒體宣稱「2千名員工休假 不影響旅客運輸」。台鐵產業工會亦秉持誠信依法發函「提前半個月」通知台鐵局,將執行集體拒絕加班合法休假之決議,偕同個別會員行使拒絕加班依法休假之權利,並敦促台鐵局另行規劃與調派支援人力。由此可見台鐵產業工會目的絕非癱瘓台鐵,而是使員工可以使長久過勞的身心得到真正的休息和恢復。

更重要的是,台鐵局長期令三班制員工每個日曆天都出勤,每班長達12小時,每月嚴重超時過勞工作且確實沒有足額給付加班費等違法問題,勞工於恢復自身身心健康之必要情況下,選擇於「國定假日」依法休假,手段與目的間應具有合理性,僅屬合法工會活動,應未達罷工等爭議行為之程度。

 

Q8:台鐵局一直威脅要對依法休假之員工採取曠職等懲處,合法嗎?

春節國定假日本屬休假毋庸出勤,何來曠職?過往台鐵局是一再利用員工順從同意,以給1日加班費方式強迫換假,使台鐵員工長年處於365天全年無休狀態。台鐵局不應該得了便宜還賣乖,無視法令和工作規則,繼續威脅、欺騙員工說不可以在國定假日拒絕加班依法休假

而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5款:禁止對於參與工會活動勞工作不利懲處對待,也禁止不當妨礙影響工會活動。

本案經台鐵產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偕同會員行使拒絕加班依法休假之權利,屬於合法工會活動,當然受工會法之保護。

而過去2003年,台鐵企業工會在中秋節進行依法休假,活動當天有7000多位鐵路員工參與,事後無人因未出勤受到懲處。如果台鐵局在2003年沒有做出懲處,針對本次依法休假行動就不應做出差別待遇。

因此,台鐵局如再宣稱對於參與台鐵產業工會「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之勞工,威嚇採取曠職等懲處,妨礙合法工會活動,就是違法不當勞動行為

 

Q9:為什麼要選在春節依法休假?其他時間不可以嗎?依法罷工不可以嗎?

採三班制輪班的台鐵員工,每一個日曆天都要上班(差別只是早上班還是晚上班)。如果是平日正常出勤時間,台鐵員工要安排特別休假,或是在其他時間請假,通通都必須要「經過上級主管核准」。而現實上幾乎都不可能准假。因此如果不是選在國定假日依法放假時間休息,根本就沒有其他時段有請假休息之可能。

此外,由於台鐵員工許多人都是「公務員兼勞工」身分,可不可以罷工,法律上和學理上都有待探討。(連台鐵局自己都主張不能罷工!)

更重要的是,以本案爭議而言,台鐵產業工會要求的只是修改三班制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改善違法超時加班過勞之問題。

因此重點仍是「合理的休息」,而不以罷工為目的,自然還不需採取罷工之手段。

 

Q10:我可以為台鐵員工做些什麼?

台鐵局明知員工真的需要休息,卻不儘快安排調度人力,一方面對外宣稱不影響旅客權益;另一方面卻於內部不斷威嚇要對依法休假之員工採曠職等懲處,使想要參加拒絕加班依法休假的台鐵員工,身心都受盡了煎熬。

其實,參加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的台鐵員工,要求的真的不多,只是和你我一樣,希望可以在春節假期返家,陪伴自己的家人,讓自己真正的休息。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只有獲得充分休息擁有健康身心的台鐵勞工,才能長長久久維繫台鐵旅客的安全,給予台鐵旅客專業、高品質的服務。

台鐵員工過去以全年無休,以榨乾自己生命的方式,讓大家能日日享有便利的鐵路交通。

法定春節假期只有四天,如果您理解也關懷台鐵員工的處境,希望大家能給予台鐵員工一些支持,一些鼓勵。

如果您是需要搭台鐵返家的旅客,請盡可能選擇在除夕前提前搭台鐵返家,或是改採其他交通工具。

台鐵產業工會「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並不會癱瘓台鐵,也許多多少少會增加一點點的不便利,需要大家共同的體諒。

如果您想更進一步支持台鐵產業工會,請到台鐵產業工會臉書留言、按讚,或是在自己的臉書上分享本文或PO文表示支持,謝謝!

請讓我們一起為台鐵員工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