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發生車禍怎麼辦?(下集)-6個QA了解車禍民事求償注意事項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文/游仕成(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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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的普及,讓我們更常在新聞或是網路影片中看見車禍發生瞬間過程,但在驚悚畫面背後,當我們不幸遭遇突如其來的車禍,應如何處理及面對後續法律的問題?不論是開車或坐車,甚至行走街上,都可能因人為因素、天氣、機械故障等不同因素發生車禍,而不管是肇事者或受害者,我們都應對於車禍現場處理及後續法律問題等有初淺認識,除了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防止損害的擴大。

本次生活法律專欄,極憲焦點團隊將藉由簡單QA說明生活周遭常見的法律糾紛-「車禍」,非成上、下集,上集先讓大家了解車禍後應採取的作為和注意事項;下集讓大家了解車禍時有關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應注意事項。讓我們就開始進行「下集」吧~

Q1:我被撞了,我有民事權利可以主張呢?

常見「車禍」,如果駕駛為一般民眾,除了有涉犯刑法之相關問題已經於上集Q6說明外,另外針對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就屬私人間糾紛,即屬民法「侵權行為」處理之範疇,在此僅就私人間車禍之民事責任加以說明。

當自己被別人駕駛的車撞到了,會直覺認為肇事者應該對我所受的傷害及各種費用支出負責,而在具體個案中,能支持一方向他方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我們稱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當事人能依憑何種法律規範向他方請求,在一般車禍案件當中,通常會以民法第184條以下之侵權行為規範作為請求權基礎,而在<【極憲解析】罵「死番仔!」判賠10萬-那《大尾鱸鰻2》該如何賠償被歧視的原住民?>一文中,我們對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之基本規範有了基礎認識,簡單言之,假設一般車禍中肇事者A超速駕駛汽車撞擊某受害者B之情形,套用至法條內容中,即某A因過失,不法侵害某B身體權利,某A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的適用看起來很簡單,但在實際個案當中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等寥寥數字,在訴訟中需要許多證據來證明,尤其肇事者之故意或過失如何從客觀證據認定,更是視個案不同而有差異。

對此,我國民法第191 條之2對於動力車輛駕駛人有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該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亦即,採「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必須由駕駛者證明其無過失或其行為與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或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始得以免責。

簡單言之,本條規定將原先需由受害者舉證證明之「故意或過失」要件,轉由肇事者需證明其無過失,大幅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有利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法條: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民法第191 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Q2:是誰撞我?我該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在車禍案件中,不是就應該由車禍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嗎?但在不同情況下,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可能不僅只有車禍肇事者,讓我們簡單介紹幾個特別的例子。

肇事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我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嗎?
我國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不論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即個案判斷其行為當時有認識其行為在法律上評價上應負責任之能力。

自本條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立法者嘗試在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及侵權行為被害人之保護二者間加以權衡,並對法定代理人採取推定過失責任。

一般而言,縱使肇事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仍然可能成立,且其法定代理人需與其一同負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肇事者受僱於其他人,於其執行職務中撞傷我?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採取了僱用人推定過失之立法模式,與我們剛剛才看到對於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由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之方式相似。

舉例言之,若靠行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送貨司機等為車禍中肇事者,則其僱用人(即其公司或老闆)除能舉證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仍須與肇事者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肇事者於車禍後死亡了?該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肇事者對於車禍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屬於其生前所負債務,被害人應向肇事者之繼承人全體請求,又因我國民法採取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內負清償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Q3:車禍發生後,什麼損害我可以求償?損害賠償的範圍到哪?

前面我們簡單說明了侵權行為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如果認定肇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要賠償什麼?成立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為何?

我國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方法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民法第213條至215條),又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損害賠償之範圍係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如以財產上等具財產價值而得以金錢計算的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肉體等痛苦)作為區分如下:

財產上損害:

我國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方法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如車因車禍毀損,得請求回復原狀,或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並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另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受傷之被害人因車禍減損之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都是常見車禍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

指侵害身體、健康權之「人格權」所帶來精神上痛苦的損害難以量化,因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為大家所熟知之「慰撫金」。

法院實務在個案通常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慰撫金數額。

Q4:是他撞我,為什麼要看我有沒有過失?什麼是「與有過失」?

前面我們主要觀點是以被害者之角度出發,知道了侵權行為成立及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然若自肇事者之角度觀察,車禍之發生或損害擴大係因被害者同有過失行為所造成,則由肇事者負擔全部賠償責任,是否會有不公平的問題呢?

對此,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即所謂過失相抵法則。簡言之,過失相抵之情形可能是因被害人之過失與肇事者之行為共同成立同一損害,或是車禍發生後,因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致其損害擴大,為求情理上之公允,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斟酌或免除賠償義務人之賠償責任。

法院實務上常以被害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認定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例如被害人於車禍當時駕駛車輛超過速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參照),縱就交通事故發生無肇事因素,仍得由法院本於衡平及誠信原則認定是否得減輕或免除肇事者賠償金額。

參考法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Q5:法律有限制我請求民事賠償的時間嗎?什麼叫請求權時效?

為避免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亦為尊重現存法律秩序,法律制度上通常規定有時效制度,以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若時效經過,義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如果義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確認已經罹於時效,就可以認定不用給付。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而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法院實務認為係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而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也因此,一般車禍案件若當場即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經過兩年後,被害人縱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肇事者仍得執時效消滅為抗辯,此時如果法院認為已經罹於時效,也許就會判決你敗訴,因此,宜盡速行使權利,而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Q6:說那麼多,具體而言我應該怎麼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而言,要提出民事訴訟要向被告住居所地或車禍發生地之管轄台灣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並繳交裁判費,就算依法提出民事起訴。針對「民事起訴狀」之書狀內容,原則上可以直接向各地方法院所設的「訴訟輔導科」尋求協助取得書狀範例和簡單的法律諮詢協助。

起訴狀必須敘明起訴方原告之姓名與聯絡方式和被告姓名;內容必須包括訴之聲明(也就是希望法院判決對方賠多少錢);事實及理由,此處應敘明車禍發生經過、請求之法律依據、被告過失情形、您具體受損害情形,如有受傷應提供驗傷診斷證明書;針對醫療費用、車損修補費用等財產上損失,必須檢附單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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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裁判費則以請求損害賠償總額度計算,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等等。裁判費只是由原告預繳,最後法院會判決由敗訴者一方負擔,假設您請求100萬,法院判對方賠50萬,此時訴訟費用法院可能就會由雙方各負擔一半。因此不是起訴請求越多越好,畢竟最後如果法院判賠的沒有那麼多,您可能要負擔敗訴部分的訴訟費用,反而得不償失。

此外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車禍對方駕駛如果涉及過失致人死傷或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死傷及肇事逃逸等情況,如果您已經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此時檢察官如果「起訴」被告,您可以具狀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其實書狀內容都相同,只需要在狀名改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而事實理由交代本案被告已經經檢察官起訴最好說明起訴書案號即可)。

附帶民事請求的好處是可以「不用另外繳裁判費」。但是要特別小心的是,如果您提出刑事告訴後,檢察官偵辦超過兩年都沒有起訴被告,或是最後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時如果您要再另外自行提出民事起訴,可能就會被對方作時效抗辯,反而導致您無法求償之窘境。

因此,如果您提出刑事告訴後,即將滿「兩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屆至)檢察官都還沒有作出起訴的決定,建議您就必須自行另外提出民事起訴狀起訴請求對方賠償,以避免罹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