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謠言滿天飛,法律怎麼治?

「謠言」也是不實言論的一種。在談論誹謗罪時,有跟各位讀者提到,其中一種誹謗誹謗類型是散佈不實言論。但誹謗言論與謠言的差別在於誹謗言論是有傷害到「特定人」;但謠言並沒有為了要傷害特定的人。

放謠言的人可能只是為了要製造社會動亂、單純為了好玩或其他原因,不一而足。謠言或許惱人,但卻也不見得會帶來立即的危險,立法者考量到這種言論的惡性較低,因此刑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要針對放謠言的人予以處罰。

不過,謠言還是有影響公共安寧的可能性,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規定「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還是要接受行政罰的制裁。但法院其實並不常使用本條文處罰發言者。

【極憲生活】「殺你全家!」這玩笑開不得。

另一種會因為「開玩笑」而誤觸法律的言論,為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和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方式,恐嚇公眾,導致危害於公共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公眾罪」。若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方式,恐嚇他人,導致危害他人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危安罪」。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針對「公眾」,而後者是針對「個人」。

【極憲生活】「被」冒名刊登交友廣告!該怎麼辦?

由於網際網路的匿名性,單單看帳號並不會知道帳號背後的真正使用人是誰,因此冒名創立帳號、社團,甚至是刊登交友廣告、色情廣告的情形,層出不求,法院也處理過相當多此類的案例。

如果冒名的同時涉及到猥褻圖片,可能會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涉及個人資料(如:電話)則會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特別的是,冒名創立Facebook帳號,可能會牽涉到偽造文書的問題。以下,就跟各位介紹冒他人名義在網路上刊登資訊時,常見法律爭議。

【極憲生活】「別拍!你侵害我肖像權!」

在路上拍街景拍到路人,可以嗎?路人可以主張肖像權嗎?當你走在路上,被記者或其他人公共場合拍照、錄影,除了侵害隱私,另一個可以主張的權利就是「肖像權」。若更進一步將你的照片修改、剪接,也有可能會牽涉到肖像權被侵害的爭議。

本文將跟各位介紹,肖像權是什麼?又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構成對對肖像權的侵害。

【極憲生活】無故登入他人帳號,小心觸法!

隨便偷登入別人的電腦帳號,只是好玩?真的嗎?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了保障個人資料不被違法蒐集、處理、利用,還保障個人的資料免於被他人非法變更、刪除的權利。此權利與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類似。

【極憲生活】「人肉搜索」,是我一定吉!真的嗎?

談到網路言論,一般人應該就可以想像到「網路罷凌」,而一種常見的網路罷凌型態就是「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只是一種社會現象,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處罰事由。

此行為有可能被涵蓋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提到的「蒐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範疇。在跟大家說明人肉搜索的法律意涵前,我們先來談談,人肉搜索到底是怎麼來的?

【極憲生活】個人資料怎麼用,才合法?

因此,就算被認定為「個人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使用個人資料。一般人在網路上最常遇到,將他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公布在網路上就是屬於「利用」行為。本篇先跟大家談,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合法「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極憲生活】法院判決貼上網,有問題嗎?

在個人資料散佈案件中,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型態是公布雙方的判決書。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往往會認為法院文書就是公開資訊,網路上也查得到,為什麼不能公布,讓社會大眾評評理?然而,法院卻不這麼認為。

除了判決書外,有一些訴訟文件或是行政文書,法院也認為公布後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接下來會一併跟各位讀者說明。

【極憲生活】「他有精神病,你要小心提防」~

個人資料的種類眾多,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已經列舉了許多事項,但仍留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概括條款。因此,什麼樣的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就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把個人資料區分成第6條原則上不可以蒐集的敏感性資料,即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以及本條以外的一般性個人資料。而一般性的個人資料,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內其他細部有關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和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個別的規定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則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以刑罰。

【極憲生活】車牌號碼和隱私有關嗎?

本文將延續前一週的主題,繼續討論「隱私」的問題。不論是在誹謗罪中傳遞涉及他人私德的言論、或妨礙秘密罪中偷拍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私密部位,都是涉及隱私的侵害。從本週開始,我們將進入隱私的另一個面向「個人資料的保護」,如:每個人的「車牌號碼」就是個人資料的一環。我國目前是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由於隱私是個抽象的概念,本篇以下會先就隱私的概念和大家作說明,以利後續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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