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 II:準備程序是準備個什麼東東?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主筆/蕭淳尹(現任地院法官)

大家好~上次小咖咖《極憲生活》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已經把法院刑事訴訟和參與的角色作了一些說明,相信大家一定對於法院的刑事訴訟長啥樣子,有點基本的了解了。今天呢,就要下一步進階版!上次有說過開庭大概會分成「準備程序」和「審理程序」,那第一次開庭通常就是「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是啥毀?是要準備個什麼東東呢?讓我們來看看蕭法官怎麼說~

Q1:我如何知道下次開庭是什麼庭?如何知道是不是準備程序?

上次有和大家提過如果法院要通知被告等人開庭,會以「傳票」通知,傳票上面通常都會有記載滴~請參看下圖,在備註欄的地方就記載了「準備程序」,這樣我們就會知道囉!

圖片來源: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網站,編輯:極憲焦點團隊

圖片來源: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網站,編輯:極憲焦點團隊

Q2:準備程序是什麼,有什麼目的?

所謂的準備程序,就是由承審法官先來開庭,為日後案件審理方向預做確認的程序。

如果是上一講所說的簡易案件以外,法律規定第一審可由獨任法官自己審理的輕罪案件,在一審開準備程序庭的法官就是日後審理程序中,唯一會出現的法官。

但如果是前述案件以外案子的第一審(各地地方法院)及第二審(高等法院),或是前述案子的第二審,(高等法院),就會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由主辦法官,也就是所謂的「受命法官」先來開「準備程序」庭(另外二位法官在此時是不會出現的~),為日後案件審理方向預做確認的程序。

至於準備程序是要為日後案件審理方向預做什麼準備呢?簡單來說,準備程序大致處理下列事項:
1、被告認罪與否?亦即: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承認?若否認,答辯方向為何?
2、對於證據的意見?亦即:被告對於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所引據的證據,其證據能力意見為何?白話來說,就是法院可不可以直接使用這些證據認定被告有罪。
3、是否要聲請證據調查?亦即檢察官及被告有沒有要向法院聲請調查什麼證據?例如是不是要傳證人到法庭作證?還是有沒有要向哪些機關要什麼資料?
4、後續庭期如何安排調查?亦即法院會初步排定的調查證據的次序及方法為何?
以上事項大體而言法院會透過受命法官召開準備程序詢問被告、檢察官的意見,有時候只開一個庭也無法全部完成所有的事情,就會開二個、三個等數個準備程序,直到法官宣告「準備程序終結」為止。我們後續的QA都會作更進一步的說明~

Q3:照剛剛的說法,簡易案件第一審,法院不會開準備程序嗎?

你/妳答對了一半,更精準的說法是,簡易案件第一審法院原則上連開庭都不需要。法院為什麼可以這麼做?這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特定輕罪案件,如果偵查檢察官認為依照被告自白或其他證據,已經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時承審法官如果也認為被告確實罪證確鑿,就可以直接書面審理,做出有罪判決。

基本上,如果被告在偵查時就已經承認犯罪,而且也覺得就讓法院判下去就好,不想再多生枝節的話,法院開不開庭對這樣的被告大概也不太重要;但如果被告在偵查時否認犯罪,或雖然承認犯罪,但還希望跟被害人或告訴人談談看和解的話,可能就會希望能有開庭的機會。因此,如果是後面這類被告,當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請儘快以電話、書面或任何方式向法院提出希望能開庭的要求。

不過必須講清楚的是,在上述情形,法官不開庭就直接判被告有罪,是完全合法的,因此如果法官不願開庭,被告也只能在收到有罪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救濟。不過依筆者經驗,當被告已經表示希望開庭時,多數承辦法官還是會儘量尊重被告的意願,真的會不開庭直接判下去的例子並不會太多。

Q4:如果我是法院刑事訴訟的被告,準備程序會面臨什麼樣的程序呢?

程序可細分如下,我們也用白話版作對應讓您可以了解:

本表由作者自製

本表由作者自製

Q5:法院訊問被告人別是什麼意思?

就是問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好確認被告身分,應注意,若有實際居所已不在住所(戶籍地)的情形,一定要告知法院,否則日後法院傳喚未到,有可能遭拘提甚至通緝。

Q6: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是做什麼?

就是由檢察官擇大要說明起訴的犯罪事實。由於檢察官多半會認為該寫的都寫在起訴書了,被告又不是不會看,何必浪費時間再重複一遍,因此只說「如起訴書所載」的情況相當普遍,而法院因庭期常常非常滿,為求節省時間,長年下來也就接受了檢察官這樣的做法。

筆者知道法律圈中,對這樣的作法,有許多質疑的聲音,但筆者是認為法院開庭時間終究有限,而一個檢察官認不認真,觀察重點應在於這位檢察官聲請調查的證據是不是切中要害,詰問證人內容是否恰如其分,而不是在陳述起訴大要時陳述到多完整,謹供酌參。

Q7:法院對被告進行訴訟上權利告知,是告知什麼?

法院要告知:1.被告被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2.被告在審判過程均可以保持沉默,不想說話就可以不說3.隨時都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都要有政府發給的證明)、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人,可請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4.可以請法院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傳證人、送鑑定、函詢特定機關等)。

Q8:如果法院在訴訟上權利告知結束後,又告知:「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次審理期日將採要旨記載,而非逐字記載,有何意見」,這是什麼意思?

白話講,就是法官問你同不同意開庭的紀錄(俗稱:筆錄)只要請書記官「簡單記重點」就好,不要「逐字逐句」每個字都記。
實話講,由於法院書記官都不是速記,實在不可能逐字逐句記筆錄,而且僅記載訊問要旨,確實也很難說有什麼不適當之處,因此就算訴訟關係人不同意,法院仍然應該會裁示僅記載訊問要旨。(雖然筆者目前是沒見過有不同意的訴訟關係人就是)
但是筆者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筆錄只是簡單記重點,也不代表人民對於法院怎麼記錄,都沒有置喙的權利,相反地,訴訟關係人回答法院問題時,更應隨時注意前面的螢幕,看看書記官記錄的內容是不是符合自己的意思,如果有不符之處,依法可以隨時向法官反映,請法官讓書記官更正(法官請書記官更正的方式,筆者看過兩種,第一種是直接將原本打的內容刪掉後重打,另一種是在已經紀錄的內容下面,以加上「某某後稱:OOO部分不是某某的意思,某某的意思是XXX」、「某某後稱:OOO部分記錄有誤,應該是XXX」等方式處理。另外,如果法官在訴訟關係人反映後,認為書記官並沒有記錯,或者認為記的意思並沒有不符訴訟關係人的意思,一般來說也會以後者的方式處理)。

請注意,隨時看清楚前面螢幕上書記官記錄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等到開完庭閱覽筆錄時,才來反映哪裡記錯,哪裡記的不符合自己的意思,這時法官可能都已經在開下一庭,根本就無暇理會,那麼當事人恐怕也只能先等法官開完庭,反映的問題才可能得到處理了。而且更麻煩的是,當事人說筆錄記的不是自己的意思,但不當下反應,法官怎麼知道是不是這樣(有人會覺得我說不是就不是,法官憑什麼質疑?但問題是,當事人說筆錄記的不是自己的意思,也有可能是發現自己在法庭講錯話,於是想要反悔不是嗎?)?為了求證,是不是要再訂個庭期聽法庭錄音來確認?這樣會浪費多少當事人的時間,相信也不需要筆者贅述了吧。

→正因為審理筆錄記載非常重要,因此回答法院問題時,建議一定要沉下心慢慢講,讓書記官好好將你/妳的回答記清楚,對你/妳才最有利。

順道一提,那法官告知「本庭採委外轉譯」又是什麼意思?這通常是「審理程序」才會有的,簡單來說如果要詢問證人的時候,為了讓證人所講的每個字都呈現在筆錄裡,書記官又打不夠快怎麼辦?法院當庭就不請書記官打筆錄了,直接將法庭錄音委請廠商幫忙逐字聽打,這種方式優點就是開庭不用等打筆錄,缺點就是當庭你就看不到筆錄了!

Q9:為什麼法院權利告知完,劈頭就要問被告是否承認犯行?

因為被告是承認還否認犯行,對之後審理方向影響重大。

詳言之,若被告承認犯行,且被告所犯之罪在法律上許可,法院可以當庭將程序轉換為較簡單的程序並當庭審理完畢,被告就不用再到法院開庭;但若被告否認犯行,那麼接下來要開啟的,就是較為複雜的審理程序了,而且絕不可能一次審理完畢。

要特別提醒的是:一般來說如果對於犯罪事實所提到的內容,被告也認為都是真的,認罪一般來說可以讓法院感受犯罪後態度較佳,可以做為從輕量刑的理由。

不過法律上所謂的認罪,必須是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完全承認,如果說我認罪,但又否認部分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如雖承認強制性交他人並表示願意認罪,但又說自己當時喝醉酒又嗑藥,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亦即否認法律上所稱的「強制性交主觀故意」),那麼法院仍然不會認為被告認罪的。

Q10:若被告否認犯行,要如何答辯?

答辯應針對被告何以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著眼,可能的方向包括:1、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與實際事實不符;2、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證據不夠;3、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在法律上根本不構成犯罪等。

基本上這部分的答辯有相當專業性,因此宜請教法律專業工作者,有必要的話,也不要吝於委任律師辯護,否則答辯了一堆根本與是否成立犯罪無關的東西(如自己平時多常做善事,捐多少錢,爸爸從小就教自己不能做壞事,所以自己絕不會做,這些東西都跟是否成立犯罪無關,但不要笑,在法庭上就真的不時會遇到被告答辯這些東西),是救不了自己的。

Q11:什麼是證據能力?要如何表示意見?

證據能力~意思就是某項證據是否有資格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根據,換言之,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法院才能直接拿來當作認定被告有罪的根據。更白話的說法,「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是「可以用來定罪」的證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法院絕對不能用來定罪!

在此,要澄清兩個觀念:

第一、 證據能力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有」證據能力法院才能用來認定犯罪,「沒有」證據能力法院就是不能用來認定犯罪。也就是不存在「證據能力薄弱」這種說法。

反之,證據的「證明力」就不然,證明力白話來講就是這個證據可以用來支持有罪的強度有多強,是一個光譜的概念,由高至低,因此我們可能說某項證據證明力很高或很低(或者說很薄弱也行),且理論上,好幾個證明力不強的證據加起來,仍然可能讓法院達到有罪心證(但前提是,這些證據都要有證據能力,沒證據能力的證據,法院就是不能用來認定犯罪,不管它的證明力再高也一樣)。舉例來說,常常會有人講「證人講的話」(供述性證據)常會變來變去,所以證明力很低;但是如果是DNA、指紋這種客觀存在的東西(物證),證明力比較高。

第二、 有沒有證據能力,是法律規定了算(舉例而言,被告的自白,是被公務員強暴或欺騙下所做出,依法無證據能力),也牽涉法律專業,因此被告若要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同樣宜請教法律專業工作者,若已委任律師辯護,應先行與律師討論。

最後小提醒的是,如果被告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都認罪(簡單來說就是承認檢察官起訴的內容都是真的),那其實證據能力有無,真的也不太重要了,此時不妨直接告訴法院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某程度上就是承認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證據的意思)。

Q12:被告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是什麼意思?

可以向法院聲請哪些證據調查,法律都有規定。最常見的就是請法院傳喚證人、送鑑定、當庭勘驗、函調書證等。

如:請法院傳喚能證明自己清白的證人;請法院送專業鑑定,證明自己所作所為符合醫療常規;請法院向醫院函調病歷,證明自己在案發時在醫院接受治療;請法院當庭播放交通事故監視器畫面並將所見所聞記明筆錄,證明自己沒有違規行為等。

基本上,什麼樣的證據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往往被告自己最清楚,甚至只有被告自己知道(舉例來說,被告在案發時在醫院接受治療,如果被告自己不說,法院有可能知道嗎?)但有時當局者迷,被告自己都沒想到或不知道應該請法院調查什麼證據,而專業法律工作者因富有訴訟經驗,就可能適時提醒被告,因此此部分同樣宜請教法律專業工作者,若已委任律師辯護,應先行與律師討論。

Q13: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是什麼?如何表示意見?

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被告及辯護人承認(白話:同意)多少,不承認多少。

例如我國法處罰與未滿16歲的人性交,被告可能不爭執「有」與該未滿16歲之人性交,但爭執「不知」該人未滿16歲。基本上,要表示意見,就是確認法院整理的不爭執事項,是否確實是被告不爭執的就行。

要特別提醒的是,已經列入「不爭執事項」的事實,在之後的訴訟程序雖然不是說不能改口,但既然已經承認過,這個承認在訴訟上就是被告的供述,有證據能力,簡單說法官可以直接採信這樣的供述(除非這個供述是被法官強暴或欺騙下所做出的才會無證據能力,但至少筆者還從未聽聞過有這種狀況)。如果之後要改口,但卻說不出個能讓法官合理相信被告在準備程序所述為不實的理由,那麼法院認定該不爭執事項為真實的可能性,仍是相當高的。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在準備程序不爭執有性交,之後審理時改口否認有性交,卻說不出為什麼當時在準備程序要說謊話的合理理由,那麼法院還是很可能認定被告有跟被害人性交的。

Q14:證據調查必要性是什麼?

簡單說,就是聲請調查的證據,與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是否有關(舉例來說,請法院傳爸爸來作證,證明爸爸確實從小就教自己不能做壞事,這就算是真的,也與證明犯罪事實存否無關)、是否有調查的可能(如監視器最長幾個月就洗掉了,要請法院調1年前的監視器畫面,可能就會被認為沒調查的可能)、是否有調查的必要(某人當街拿刀砍人,一大堆路人都看到了,但顯然沒必要每個人都傳來作證)。

Q15:法官諭知審理期日調查證據的次序及方法,是要做什麼?

簡言之,就是排定證據調查順序,以利日後調查的進行及兩造的準備。就筆者經驗,這部分對訴訟結果影響通常有限,因此雙方都不會有太多意見。另請注意,排定證據調查順序是法院職權,因此檢辯雙方雖然都可以表示意見,但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

那有時候「準備程序」開到最後,法官丟了一句「候核辦」這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法院「暫時」先不訂下次庭期,所以就不會當庭告訴你下次什麼時候開庭,這段時間你就得先等「傳票」才知道下次什麼時候開庭了。

Q16:我是告訴人,我也被通知到法院開準備程序,是要做什麼?

一般來說,法院請告訴人到法院,不外乎:
1.確認告訴人及被告還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有的話就試行調解
2.表示希望法院如何判決的意見(希望重判、輕判、還是沒有意見,依法判決?。

基本上告訴人除非是被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否則並「無」到庭義務,因此如果覺得實在沒什麼好說的,或者覺得用書狀表示就好,也可以寄書狀給法院表示意見就行(收受人請寫上法院承辦股名就行)。

下一次,我們就要進入熱騰騰的審理程序囉!請繼續追蹤我們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