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我們會怎麼驅逐在台違法的肯亞人?(釋字第708號解釋)

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肯亞在這一次的事件當中,對於非法入境台灣人的遣返,不但涉嫌違法拘留,更藐視法院無罪判決。那我們對於非法入境的肯亞人,到底會怎樣處理呢?大法官說了這種人的人身自由也應該要保障,有爭議時應該給予這些外國人在台灣提起訴訟的權利。

我們是小國小民,但我們要當好國好民。跟極憲焦點一起來看看這號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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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是泰國籍蘇先生、印尼籍外勞PUR先生遭移民署強制驅逐前,分別遭收容90日【註:司法院後發現計算有誤,自行更正為240日,但更正日期不明】、145日,2人聲請提審遭拒,不服法院決定經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外國人遭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未賦予暫時收容人即時的司法救濟和由法院審酌延長收容期間,皆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應該於2年內失效。本號解釋共有9份意見書提出。

二、解釋文內文分析

(一)人身自由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是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因此,我國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二)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態樣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內,可以暫予收容。

雖然「收容」與刑事羈押或處罰的性質不同,但在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並使其與外界隔離,也是屬剝奪人身自由,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依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意旨,必須要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三)收容的目的是為了,是為了有合理的遣送作業期間以防範外國人脫逃

外國人並沒有自由進入我國國境的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照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的目的,在於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不是為了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在該外國人可以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的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然要有有合理的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例如代為洽購機票、申辦護照及旅行文件、聯繫相關機構協助或其他應辦事項)。

(四)移民署在15日內短暫收容外國並沒有侵害人身自由

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與程度上畢竟有其差異,因此要踐行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然不用完全相同。

因此,系爭規定,給予移民署合理的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以便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應屬合理、必要,而且也是屬於國家主權之行使,不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此部分暫時收容的處分部分,不需要經過法院的允許。

考量暫時收容外國人的期間不宜過長,未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自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約70%受收容人可於15日內遣送出國,因此,移民署暫時收容的期間上限不得超過15日。

(五)但當外國人爭執收容合法性,應給予法院審查,並確保他能夠理解救濟的方法

但基於憲法即時保障人身自由的功能,遭暫時收容的外國人應該要有能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收容決定是否合法的機會,並符合以下程序:

1. 如果遭收容外國人要求由法院審查時,移民署應該要24小時內,將他移送到法院,讓法院決定是不是要裁定予以收容。

2. 移民署必須要用遭收容的外國人可以理解的語言和書面,告知他處分收容的原因、法律依據以及不服處分的司法救濟途徑;

3. 移民署並要並通知其指定的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

透過上述方式,讓遭收容的外國人,可以有即時、有效的方式維護權益,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六)如果移民署認為有延長收容期間的必要,則應該要送法院審查

被收容人,暫時收容期間將屆滿時,入出國及移民署若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因事關人身自由的長期剝奪,應該由公正、獨立審判的法院依法審查決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因此,移民署應該要在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前,將受暫時收容人移送法院聲請裁定收容,才能繼續收容,如果之後有延長的必要,也是一樣的。

(七)結論:本案遭收容的外國人沒有機會請法院救濟,應屬違憲2年內失效

本案涉及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有下列違背憲法第8條第1項,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的事由:

(1) 沒有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有效提出司法救濟的機會;
(2) 延長收容也沒有透過法院審查。

但考量,相關法律修正需要一定的時程,研議完整配套規定,以維護人性尊嚴,兼顧保障外國人之權利及確保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應該在本號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相關法律。若到時候沒有完成修法,系爭規定與憲法不符的部分都失其效力。

→直接上司法院大法官 ‪#‎7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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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9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