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資方反制手段進化 工會不可不慎

文:林瀟姿/台大科法所學生

第四次航空業大罷工 資方勞方各出招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稱桃空職工)日前因和長榮航空公司進行團體協約第三度調解破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準備發動罷工投票。在罷工投票前夕,長榮航空也祭出了反制罷工的措施。一旦罷工發生對長榮營運造成重大影響,將停用全體員工及眷屬的優待機票三年,但如果有員工願意在罷工期間支持公司,則不受此限制。

前例恐難直接比照 長榮未必違法

對長榮資方宣布的反制措施,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批評此舉正式在打壓工會,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舉出106年勞裁字48號決定的前例,指出華航當時也是停止員工優待票,後來被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最後只好恢復原有的福利。

但其實根據長榮航空的聲明,就會發現和工會舉例的裁決決定有所差異。當時華航是因為工會幹部對華航提出履行禁搭便車的民事訴訟,華航才停止僅工會幹部的優待票,明顯針對工會幹部而來,才會違反工會法。而長榮的優待機票是全面性的取消,而優待機票的回復則是對空勤、地勤都有,看不出有明顯針對工會的判斷依據,是否真的是打壓工會,還要看勞動部的裁決委員會的判斷。也是因為如此,勞動部在回應工會的時候,也只是說「恐違法」而不是「已違法」。

實務認為給予支援獎勵 不一定違法工會法

再者,若雇主針對有來支援的勞工給予「未超過合理對價」的支援獎勵,也不能認為是違法支配介入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雖然勞動部裁決委員會在華航罷工後給出了一個這樣的說法,但其判斷是否合理對價的標準,依然是相當主觀的,三年的優待機票,可大可小,這個福利相當難以被量化,有些人可能只是一年用一次,也有人一年只用了二十次以上。是否合理,可能還有得吵。

即便真的違反工會法 長榮航空可能也不會畏懼

即便長榮航空真的違反工會法第35條,依裡面列舉的各種違法態樣來看,長榮公司最有可能踩到的線是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參照第35條第1項第4款)如果長榮航空真的取消優待機票,也被勞動部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依照工會法第45條之罰則規定,裁決決定者最高處15萬元之罰鍰。另外,未依裁決決定書所訂之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最高處30萬元之罰鍰,但沒有要求一定要改正,也沒有連續處罰。

簡單來說,長榮航空很有可能直接鐵了心吃下這45萬元的罰鍰,也堅持要取消優待機票,畢竟45萬元可能對大公司來說不是一筆很大的開銷。但優待機票可以造成的殺傷力,絕對遠大於此。

罷工必然會付出代價 反制手段可能越來越多

由此可見,長榮航空早就針對罷工反制行為有著更為嚴密的思考與判斷,背後的行為也就不言可喻,更不會輕鬆地踏上華航的資方的錯誤。對工會來說,這次的對手是更加的謹慎、陰險與狡詐,如果工會沒有注意到法律上還有得打,很有可能會帶上所有成員一起吃大虧,千萬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