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國際】國會選區該多大才好?聽聽韓國怎麼說

極憲焦點 x 亞洲憲政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合作出擊!

文/王德瀛(台大科法所碩士,現為智庫研究員)

不久前結束的韓國國會大選,選舉結果執政黨席次大幅減少,失去國會過半優勢,國會呈現三黨不過半的情勢。這些直接造成政治上的改變,已經有許多不同的報導或評論做過分析,接下來我們要來談談的,是一個比較少被注意到的部分──韓國的選區重劃。

在本次選舉之前,韓國國會重新劃分了國會的選舉區。將單一選區的議席從上屆的246席增加為253席,比例代表制的議席則從54席減少為47席。而各行政區的選區數也隨之以所調整。其中席次增加最多的是京畿道,增加了8席。此外,首爾特別市、仁川廣域市、大田廣域市、忠清南道都各增加1席。而江原道、全羅北道、全羅南道則各降低1席,慶尚北道降低2席。

這是因為2014年時,韓國憲法法院判決原先的選區方法因為違反票票等值的規定而違憲。韓國憲法法院認為,選區的劃分應遵循兩項原則:1.最大選區與最小選區的選民數比例不得超過2:1;2.任一選區的選民數與平均選民數量不得差超過1/3。

這不是韓國憲法法院第一次做出類似的判決。在1995年、2001年時韓國憲法法院就有分別針對選區劃分設下標準,在1995年時是最大選區與最小選區選民數比例不得超過3:1,2001年時,則認為不得超過2:1。

在2001年的判決中,韓國憲法法院對於期作出這樣原則性的劃分作出解釋:她認為,國會對於選區劃分擁有廣泛的立法形成自由。國會可以考慮包含人口數、行政區劃、地理分布、交通、生活圈、歷史與因素、國會總體席次或其他政策或技術上的因素。但是,廣泛的立法形成自由不是沒有邊界的。韓國憲法法院認為,憲法規定的平等選舉權仍然拘束者立法者,是立法者在劃分選區時應該考量的因素,「票票等值」便是其中最重要與基本的一項因素。因此,如果選區間選民數量差距過大,那這樣的選區劃分無法通過憲法的檢視。韓國憲法法院在2001年的判決中,也否定了針對都市、鄉村選區分別給予不同標準的方式。韓國憲法法院認為這樣的分類難以執行,因此既不妥當也不必要。韓國憲法法院認為,這並不是禁止立法者在劃分選區的時候不考慮其他因素,而是應該將選區人數當作優先考量的因素之一。選區劃分的合憲性也被其他國家被該國的違憲審查機構做過合憲性的審查,並非韓國特有的議題。

其實,這類的問題不同國家的違憲審查機構會得出的結論不一定相同。在亞洲,日本最高法院自1976年起,也曾多次針對國會議員選區選舉人數不平均的現象做出違憲的判決。而在台灣,甫於2016年年初結束的立委選舉,最大的選舉區為新竹縣選舉區,選舉人數為39萬6492人;最小的選舉區為連江縣選舉區,選舉人人數為9921人,兩者比例約為40:1。會有這麼巨幅的比例差距,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每一縣市最少應選出1席立委。這樣的差距,也屢屢被論者批評造成嚴重的票票不等值現象。當然,另一方面也會有人主張,這樣的選區劃分是為了顧及各區域間的區域平衡。台灣的立委選區劃分,自第7屆立委以來也以即將屆滿10年,即將重新劃分。在這個時刻,或許是讓我們重新回頭檢視台灣的選區畫分規則、行政區劃安排乃至整體立法院席次總量、縣市保障名額等議題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