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先平等才有團結:修訂民法優於另訂專法

陳家慶(台大法碩士,律師考試及格)

一、無論是「進步」或「退步」的專法,都無法達成平等的目的

目前對於婚姻平權修法,出現了一個新的方案,那就是不要讓同性婚姻適用現有民法婚姻規定,而是另外訂定專法處理,目前並有兩種論述的途徑。

首先,這種拒絕同性婚姻適用民法的做法,自然而然讓研讀相關歷史的人們想到美國史上的「隔離且平等立法」,例如:非裔美國人雖然也可以上課,但不可以上一般小學,而要上只收黑人的學校。然而隔離不可能達成平等,美國在聯邦最高法院否定、總統派遣國民兵護送非裔新生入學後,各種族群共學終在美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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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一個分裂的社會共識下促進平等,一直是個相當爭議的問題。圖為美國1957年由國民兵護送就讀的非裔美籍「小岩城九人組」(The Little Rock Nine) 圖片來源:Marquette大學http://www.marquette.edu/littlerocknine/

而另一種專法的論述,似乎是繞過了這種「隔離不可能達成平等」的指控,認為既然婚姻制度有這麼多的問題,為什麼我們不為同性婚姻設計一個更為進步的法律作為異性戀婚姻的示範?首先必須承認,這種論述並非如同「人要是跟摩天輪結婚該怎麼辦?」的謬論;而是明確指出我國民法婚姻制度現有的問題,進而反思是否要讓同性婚姻一律接收這些缺點。

然而,我認為這是將不同層次的問題混同處理,對於婚姻平權反而有不良的效果。

 

二、另立專法,毫無正當性

在思考民法的缺失與立同性婚姻專法的關連時,我們必須區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差異,為何足以排除前者適用民法?」以及「民法婚姻制度目前的缺點」這兩個問題。

要讓同性婚姻成為一個先進的、指示民法修法的「特區」,首先必須證明同性婚姻有與異性婚姻切割立法的正當性與必要。在有了立專法的正當性後,才可能討論這個專法如何成為更進步的立法。

如果我們觀察民法有關婚姻的條文,在立法論上只有婚生推定是同性婚姻無法比照異性婚姻辦理的,而這也在尤美女版草案第971條之1排除。而同性婚姻得否主張不能人道而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個差異與其說用專法指示立法,不如透過法院解釋或者是直接廢除該條條文去解決。

至於收養,有興趣可以問google,同性撫養與異性撫養對小孩成長過程影響並不大。如果你認為社會可能歧視被同性收養的孩子,那麼請容我提醒一件事:法律的功能是要保護被歧視的人,而不是保護歧視者內心的舒暢。我們不會因為有人歧視單親家庭所以要求人家的父母一定要結婚,我們也不會因為有人歧視非婚生子女所以要求把二房三房的子女交給「正常的」家庭收養。(如果你這麼認為的話願神憐憫你)

總而言之,我國的民法對於婚姻規定,整體而言仍是以兩人共同生活的開始、終結、財產安排與子女(不限於婚姻及血緣所生)為中心。這與性傾向的差異並沒有太直接的關係,性傾向上的差異不足以讓民法拒斥同性婚姻而另立特別法。

 

三、另立專法,只是以拖待變的緩兵之計

以共同生活為中心的婚姻制度,並沒有理由排除同性婚姻。現在看起來似乎可以收工了,但我認為仍有必要打破一個名為「專法更進步」的粉紅泡泡。認為專法可以指引民法進步,前提是這個國家願意團結往前走,如此才可能一方面將專法設定為「進步的立法」而不是「歧視的立法」,才可能在專法通過後進一步修改民法。但如果我國在婚姻制度上夠團結,那麼直接修改掉民法婚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不就好了嗎?是有什麼社會條件認為「先讓同性婚姻進步,異性婚姻再跟上」呢?

考量當下我國對於同性戀者的不安,我們必須正視在這個議題上我國一點也不團結,因此同性婚姻專法只會是一個緩兵之計,如果社會上有相當多的人都不認可同性戀者,那麼要如何期待在討論專法時他們會突然進步到願意修法承認更為進步的婚姻制度?為什麼不會再次陷入「同性戀者就是淫亂,所以才要什麼都開放」的謬論車輪戰之中?

附帶一提,你如果上法源法律網搜尋,「配偶」在我國法規條文內容上總共出現4,475次,「夫妻」則是428次。這個漫長的準用與類推適用攻防戰要怎麼打?打起來划算嗎?會不會跟德國還有法國一樣出現數以百計的司法訴訟?

 

四、結語:在分裂的價值中,應優先捍衛平等

在一個不團結的國家,我們如果將同性婚姻專法當成婚姻平權進步的專法,那只是自欺欺人。在一個不團結的國家,我們必須先捍衛平等,以平等建立對同胞的容忍,從容忍走向和平共存,從和平共存走向團結。

因此,在這個危急的當下,我們應該選擇的立法途徑不是進一步延續分裂與謬論的「進步專法」,而是一個「平等的民法」,在民法宣示同性婚姻也適用民法上婚姻,讓社會上的大眾去適應「有一群跟異性戀不一樣的同性戀也可以結婚」,去容忍、肯認其他人獲得平等權利的過程。

區分同性異性婚姻的進步方案非但難以成為現實立法,更會延續當下的歧視與誤解,在平等的身份法制下,我們才能團結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