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是學生就不會是勞工?台大工會訴願案(下)

文/莊季凡(台大法研碩士,前台大工會研訓部長,現為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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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大工會訴願案後,我國的校園勞動議題,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圖片來源:台大工會臉書粉絲頁,goo.gl/1cY0CO。

上篇我們已經大致了解不同法律的勞工定義,台大工會成立准駁的爭點為教學助理、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是否具有勞工身分,可見勞動局將工會會員的認定前提建立在「是不是與事業單位具有勞雇關係」上。因此這個工會爭議案件最終回歸到勞工的概念上,也就是勞資雙方訂立勞動契約,勞工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而獲得工資。在學生助理的法律爭議方面,主要則可聚焦在:是否具有勞務從屬性?所領金錢是否有勞務對價性?

一、原先台北市勞工局立場

(一)第一次籌組工會過程

101年1月20日台大工會向臺北市勞工局申請成立工會,同年5月16日臺北市勞動局不准許成立工會(台北市勞工局府勞資字1013389600號函),因為他們對發起人進行資格審查,認為「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沒有加入工會的資格,理由是這些人跟台灣大學沒有勞雇關係。剔除掉這些成員之後,籌組人數未達工會法第11條 (註1)30人門檻,因此審查不通過。為什麼當時臺北市勞動局肯定「專任研究助理」和「校內工讀生」是台大的員工,但「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就不是台大員工,進而不能加入工會呢?

勞工局講法是:

1. 兼任研究助理參與教授的研究計畫,目的在於學習,不是在工作;

2. 研究計畫臨時工的老闆是教授個人,不是學校;

3. 教學助理因為是基於學生身分才能擔任的職務,所以不是勞工 (註2)。

除此之外,當時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人員相關辦法〉(註3)規定,專任研究助理跟兼任助理的工作酬金不同、工作內容不同、約用資格條件不同,所以不需要作同一認定,不能因為專任、兼任和臨時工在同一研究計畫裡面,就說全部都跟學校有僱傭關係,仍必須依照各個職別實質判斷有無從屬性,兼任研究助理因為必須有在學生身分才能擔任。而且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裡面將酬金稱為「獎助金」及「研究助學金」,而不叫作薪資,因此跟台大沒有僱傭關係。由此可以看出,當時不只是教育單位、勞動局,甚至是國科會(現在的科計部)都不曾以勞資關係去思考學生助理的制度。

(二)第一次訴願將原處分撤銷

101年9月7日行政院勞委會將台北市勞動局原行政處分撤銷,一言以蔽之—請原處分機關釐清雇主是誰,以下是訴願決定書摘要。

  1. 兼任研究助理部分: 從建教合作相關辦法可看出,上下班時間、加班、考核等要求有人格從屬性的特徵,不過計畫主持人對助理的指揮監督權限是自己還是學校授權的?原處分機關應該要再查清楚。
  2. 計畫臨時工: 從資料上來看的確是計畫主持人有指揮監督權,不過教授是以自己是雇主的身分?還是台大授權給教授?這個部分也有必要再詳查。
  3. 教學助理: 台大雖然單方制定〈台大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但是學校裡的助教實際上不一定適用這分準則(註4),假設授課教師有指揮監督權,則須進一步探究誰才是雇主。

(三)台北市勞工局重作處分

第一次訴願決定迴避了勞工認定的議題,僅是要求台北市勞工局要查清楚再為決定。101年11月5日台北市勞工局詳查後,作成府勞資字10102949700號函處分仍維持原來的見解,理由是:

  1. 兼任研究助理和計畫臨時工:計畫主持人有指揮監督權,臺大校方無權決定助理的工作時間、內容、酬金,而且臺大只是提供研究計畫必要的協助,並不是執行計畫主體,因此兼任研究助理和計畫臨時工的雇主是計畫主持人個人,跟臺大校方沒有關係(註5)。
  2. 教學助理:擔任教學助理資格限定大學部高年級生及研究生,所領之酬金稱為「助學金」,非屬工資。結果還是駁回台大工會的籌組申請。

(四)一邊訴願,一邊組工會

雖然第一次訴願成功,但是當時的台北市勞工局立場堅定,重為處分後仍認為助教、助理都沒有資格加入工會。因此台大工會除了對重做的處分提起訴願外,為確保工會能成立,另一邊順著勞工局的認定,將工讀生、專任研究助理、約聘人員等確定與台大具有僱傭關係者,湊滿30人,重新開發起人大會,送第二次籌組案。果然,第二次籌組案順利過關,也就是現在的國立台灣大學工會。

二、第二次訴願後學生助理認定的改變

(一)第二次訴願將原處分撤銷

在第二次籌組案通過不到半月,行政院勞委會102年勞訴字第1010036365 號認定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撤銷,此次訴願委員會不再迴避人格從屬性的問題,正面回應本案教授的指揮監督權是個人還是學校授權的問題:

  1. 兼任研究助理和臨時工:研究計劃執行單位為學校而非計畫主持人個人,而教授研究成果歸屬於學校,且學校就研究成果有管理、運用、定期報告運用情形之責及配合查核義務,因此應該是學校作為主體,而不是教授個人。再者,學校對於研究助理進用有准駁權限,薪水給多少也不是教授個人決定的,必須依照計劃相關辦法及學校規則走。由於學校把差勤管控的權限授權給教授,因此這些人員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台大而勞動。
  2. 教學助理部分: 依照台大內部制定的教學助理制度相關辦法,教學助理雖由授課教師或相關教學單位推薦任用,但沒有最終決定權。而且校方制定培訓、考核及獎勵、申訴管道,且教學助理是為台大而勞動,應具有人格、經濟從屬性;另一方面,訴願決定也強調,酬金的名稱並不能拿來當作是否為勞工的判斷依據,還是要回歸「勞務對價性」的判斷,教學助理既是工作換取助學金,那份助學金與勞務具有對價關係,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工資。

(二)最終結果

第二次訴願確定學生助理身分後,台北市勞動局於102年12月3日府勞資字10230331700號函作了新的行政處分,正式肯認兼任研究助理、計劃臨時工和教學助理皆與台灣大學具有僱傭關係,能夠成為工會的一員。

三、結論

最近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同樣是勞工身份的認定,大法官認為保險業務員是否與保險公司有僱傭關係,應視「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沒有底薪、自由上下班的業務員就會被認為從屬性較低,此見解實屬可議,也呈現從屬性原則下的典型勞工圖像。

現今社會的勞工圖像已經不同以往,非典型、人力派遣工作可能已經成為台灣一部分人維生的飯碗,正常上下班打卡、穩定薪水也正從台灣企業文化消失中。學生助理也是一種非典型勞動,學習的名義掩蓋了勞動的事實,連勞務的對價都被雇主竄改為獎勵金、助學金,而真正的雇主不是第一線指揮監督者,而是掌握資源與制度的幕後藏鏡人。工資工時的「彈性」和雇主的「隱身」是判斷僱傭關係的困難點,學生助理被肯認與學校具僱傭關係是罕見的小幸運。

政府為解決學生助理之定位與其權益保障,104年勞動部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但同時教育部也頒布了〈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這個處理原則的條文仍試圖將「學習」與「工作」區分對立,純粹付出勞務的助理的確被保障了,但是工作學習參雜一起的助理卻被歸類到「學習」範疇,不屬於勞動契約關係,與訴願決定書的見解是衝突的,導致學生助理的問題至今仍有待解決。

◎附錄一:學生助理身分認定的相關決定

專任研究助理 兼任研究助理 研究計畫臨時工 教學助理 校內工讀生
台北市101年5月16日府勞資字1013389600號函
行政院勞委會101年勞訴字1010016500號
101年11月5日府勞資字10102949700號函
102年4月1日府府勞資字10230331700號函
行政院勞委會102年勞訴字第1010036365 號
102年12月3日府勞資字10230331700號函

◎附錄二:台大工會訴願大事紀

2011/08/09 開始籌備台大工會

2012/01/07 第一次工會成立大會

2012/05/16 台北市勞工局駁回台大工會申請,工會提起訴願

2012/09/07 行政院勞委會101年勞訴字1010016500號認定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撤銷

2012/11/05 台北市勞工局駁回台大工會申請,工會提起訴願

2012/12/19 台灣大學工會第二次成立大會,此次光專任助理、工讀生等已確定為勞工之發起人數就超過30人

2013/04/01台北市勞工局准許第二次的台大工會合法成立,然仍否認兼任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資格,工會提起訴願

2013/04/11行政院勞委會102年勞訴字第1010036365 號認定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撤銷

2013/06/08 台大校方對勞委會102年勞訴字第1010036365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013/10/07 行政院勞委會認定訴願有理由,原處分撤銷

2013/11/07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742號判決台大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敗訴。

2013/12/03 台北市勞工局撤銷2013/04/01行政處分,重為處分承認兼任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與台大有雇傭關係,台大工會仍合法成立

◎註解:

註1: 工會法第11條:「I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II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註2: 原文為:「兼任研究助理係以學生參與教授研究計畫,而從中獲取學習經驗,而非一般僱傭關係;臨時工僅可認定與該計畫主持人(教授)間具僱傭關係;教學助理係以學生身分擔任協助教授教學之角色,亦有其資格認定之門檻。上述三類皆無法依僱傭關係從屬性判斷原則與實際有僱用之事實認定其與國立台灣大學間具僱傭關係。…從而致本案發起人未滿30人,致原處分機關無法同意『國立台灣大學工會』設立登記。」

註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兼任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現行規定為〈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註4: 〈台大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通常是全校性通識課的TA助教規範,屬於教務處管理,然而許多系所自己的課程不一定會適用全校性課程的助教規範。

註5: 原文為:「惟臺大無權決定兼任研究助理及研究計畫臨時工之工作時間、內容、酬金,故渠等即不適用臺大建教合作計畫約聘僱人員服務要點。是以,臺大非專題研究計畫執行主體,僅提供計畫主持人行政上必要之協助,爰認臺大與本案兼任研究助理及研究計畫臨時工等身分之發起人間應不具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