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專欄】法與儒學-周子瑜「被」道歉與儒家文化有關?

文/小小祭酒(極憲焦點&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

一、那一夜,一個台灣人,為韓國人,向中國人道歉

105年1月15日大選前夕,周子瑜在鏡頭前向中國道歉。在那個激情的選前之夜,這件事鬧得沸沸揚揚。台灣人民為此感到憤怒,甚至有許多人認為這次事件,多多少少影響了大選選情。

我們當然可以為JYP娛樂此舉找個台階下,認為這只是為了大局著想(JYP認定的大局),就算這個女孩不認同也無妨。不過,儘管動機可以理解,但其處理方式卻十分可議。除了複雜的民族認同問題、資本主義社會之影響等等,這個事件背後,似乎還有一些文化因素可以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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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瑜拿著手上的稿,逐字逐句的公開道歉(圖片來源:周子瑜youtube道歉影片)

要彌補所謂的「兩岸網友情感上的傷害」(其實是對中國方情感上的傷害),為何必須採取「道歉」的行動呢?我的意思是,無論是「道歉」或「被道歉」,此類行為在某些文化環境中,似乎有其特殊意涵,也特別受到重視。今天,讓我們簡單來談談「道歉文化」。

二、「被道歉」這件事和文化有關嗎?

有學者指出,韓國儒家文化中,存在著一種對於道歉重要性的高度信仰及實踐之情形。這樣的情形,產生了諸如此類為了維護群體的和諧、利益、道德或是正義等等,要求、強制個人站出來為「群眾(或掌權者)所認為的錯誤」道歉的文化。

值得探討的是,這個現象並不只發生在韓國。無獨有偶的,我國釋字第656號解釋中,陳新民大法官在意見書中也曾確認「強制道歉」確是「回復名譽」、「弭平傷痕」的有效方法。似乎暗示這種做法我國一直以來「承繼儒家思想」所薰陶「知恥近乎勇」的「善良風俗」相符。

關於民族認同問題,周子瑜的處境等等,經過這些時日,已累積了相當的討論,這裡就不談了。我們要談的是:韓國或台灣文化中,對於「道歉」的看法,與一般所謂的「儒家文化」,真有如此密切的關係嗎?

進一步說,在儒家的思維下,真如陳新民大法官所影射的,會肯認一個人應該違背自己的意願來道歉,而成全多數人嗎?

三、「道歉文化」源自於儒家對於社會和諧的重視

傳統儒家文化追求和諧的社會秩序,對倫常關係有一定規範,這一點應無疑義。然而,追求和諧的方法很多,但在傳統文化脈絡中,我們卻可以見到人們對於某些「形式上」的行為有著特別重視的傾向。

這樣重視和諧,並訴諸形式上之行為的傾向,可以上追至先秦文明中的「禮」。小至士大夫間的互動,大至國與國之間的會盟,「禮」無所不在,重要性可見一斑。

基於這樣的重視,當衝突產生時,若能透過某些形式來消弭紛爭,進而讓社會回到「和諧」的狀態,這些方式就成為一種可接受的手段。

如《左傳》中有名的「肉袒牽羊」的例子:鄭伯在楚軍壓境的情況下,打赤膊、牽著羊,向楚軍「謝罪」,並得到楚莊王「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庸可絕乎?」的評價,進一步讓楚國退兵。

歷史上也常見許多透過某些「形式」來象徵某些「內涵」、表達某些立場或意見的情況。如傳統戲文中也有「斬黃袍」這樣的情節,描述趙匡胤錯斬部屬鄭恩,其妻陶三春帶兵圍宮,最後趙匡胤脫下黃袍讓陶氏斬為二截以洩憤。

綜合以上,這些「形式」的共通點為「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這也確實與儒家所重視的「禮」有著密切的關係。經過一代一代的文明積累,產生各種文化習慣,我們甚至可說今天的「道歉文化」,也是在這樣的概念下而產生的。

四、但「儒家文化」並不等於「和諧文化」與「道歉文化」

然而,先不論「道歉」是否出於自願,沒有針對問題本身去檢討,只是想透過「道歉」的行為來暫時化解衝突或對立,畢竟不是一個根本的作法。

即便是提倡「禮」的儒家,其最核心的精神,也並不建立於這樣的行為上。

事實上,我們今天對「儒家」的認識乃至於誤解,很大一部份來自於漢代。君王遵行儒術,而儒者也藉此得以發揮政治所長,在這一來一往之間,許多儒家的核心精神,可能就在與現實妥協之後消失了。

用比較簡單的方式來看,我們可以說自漢代「獨尊儒術」以來,歷代社會慢慢產生了一種混合了儒家思想、專制政權、封建制度等等要素的「大雜燴文化」。

這樣的文化在東亞文化圈開枝散葉,成為東亞主流文化,而「儒家」一詞也順理成章成為這個主流文化的慣用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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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強調的是發自內心、由內而外的自我價值實踐(圖片來源:作者拍攝)

然而,這樣的文化,卻未必符合儒家最原初的精神。

五、儒家強調的是發自內心、由內而外的自我價值實踐

事實是,傳統文化所積累下來的許多習慣,與真正的「儒家精神」中間其實存在著某種斷裂。

以孔子來說,他的思想數一數二可貴之處,在於重新探究了多數既有規範背後的本質。

處在一個「禮崩樂壞」的時代,孔子重新學習周文化的禮制,對於一些儀式的由來,存在著高度的研究精神。

如:「子入太廟,每事問」,就記錄了孔子對於宗廟祭祀時的儀式,有著極高的好奇心。

由這個角度來看,孔子認為的「禮」之價值,並非外在的儀式,而是內涵的、本質的意義。所謂「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仁」是發自內心的一種生命關懷,而不是透過外在形式去規範而來的。當我們在施行禮樂時,若沒有發自內心去貫徹,只在外在形式上虛應故事,那麼這些禮樂就沒有了意義。

孔子十分重視人的自我實踐。這些實踐過程必須是發自內心、由內而外的,這才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可貴之處。也唯有透過這樣的方式,才能由個人擴及到群體,最後建構出一個「和諧」而非「整齊」的世界。

六、任何行為皆必須發自內心,才能與儒家核心精神相符儒家強調的是發自內心、由內而外的自我價值實踐

由這個角度來看「道歉」這件事,其實重點仍在於這個行為是否發自內心。當「道歉」流於一種形式,所能達致的效果也就僅止於表面上的和諧,而不具備更進一步的意義。前面所提及大法官陳新民的意見書,所提到的「知恥近乎勇」,其本意所強調的也是內心之反省,而非外在行為上的道歉。

因此,將「道歉文化」視為「儒家文化」之影響這樣的觀念,其實並未觸及真正的儒家精神。至於「強制道歉」則更等而下之,與儒家之精神越加背離了。

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強制他人做任何非出於本願的事,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是儒家最終肯認的價值。後人將和諧的結果視為最終目的,卻忽略了健全的人格發展過程,最後開始追求形式上、表面上的和諧,產生「道歉」、「被道歉」等情形,正顯示了後代逐漸形成,被統稱為「儒家文化」的大雜燴文化與真正的「儒家精神」的脫節。

七、結語:再悠久的道德,也不會放棄一個人應有的價值與尊嚴

當周子瑜被逼迫著道歉時,施壓者希望能透過該行為,試圖取回本應屬於公司、團體、社會的利益,卻忽略了周子瑜身為一個人應有的價值與尊嚴,這一點,絕對與儒家最核心的人文精神背道而馳。

畢竟當一個人並未發自內心為自己的錯誤反省,任何的公權力、私權力的介入,產生的意義永遠是表面的,甚至是不該被肯定的。

其實,對於人性尊嚴的維護不僅僅源自於憲法,在那些被歷史所歪曲的,被人們所遺忘的儒家思想的核心價值,同樣也充滿了對人性最溫暖而透徹的凝視與期許,透露著安頓當前社會問題的契機。

我國大法官在釋憲時,常常援引傳統經典,以「儒家之善良風俗」此類的概念作為依歸。甚至當憲法所保障之自由與人權與現實有所牴觸時,「儒家文化」更時常成為蔑視人權等現代價值的藉口。前面所提及大法官以「知恥近乎勇」作為肯定「強制道歉」行為的基礎,便是一個顯著的例子。

然而,當我們嘗試以經典作為依據,以我們所認定的「儒家文化」作為一切判斷標準的同時,是不是也該停下腳步來想想,要怎麼妥適的詮釋儒家的思想?而不只是從表面草率曲解,甚至反過來抹殺了更核心的價值呢?

相關文獻:
【極憲法庭】強迫周子瑜道歉是不是侵害人權?(釋字第656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