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故事】言論(I)-媒體與政治人物的戰爭

文/小小祭酒(極憲焦點&地表最強國文課沒有之一)

各位好,我是小小祭酒,今天想來和各位聊聊「言論自由」。

想想,民國76年7月14日蔣經國宣布解嚴。言論自由這道窄門一開,各個媒體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這當然是台灣言論自由得以發展的重要契機,不過,很多問題卻也隨著這股潮流而來。

近幾年公民意識覺醒,社會運動蓬勃發展,大家對於鄭南榕這個名字應該也不太陌生。民國78年,鄭南榕先生為了捍衛「真正的言論自由」,毅然於辦公室內自焚,震驚了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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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國內掀起巨大波瀾,許多國人突然意識到,解嚴後的台灣,距離真正的言論自由,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其實,行政權的鬆綁,一直都並不能代表言論的徹底解放。

儘管言論自由的觀念在各處開枝散葉,但這一二十年下來,仍有許多文字工作者,被指控撰寫不實報導,影響到他人的「名譽」,因而被要求鉅額賠償、或因誹謗罪遭判刑等等。

或許,這是一場「名譽」與「言論自由」的戰爭。

這場戰爭先由89年7月7日的釋字第509號解釋拉開序幕,並在89年11月16日,由《新新聞周報》一則有關副總統呂秀蓮的報導,被推上了另一個高峰。

這起事件當時也鬧得沸沸揚揚,有經歷過那個時代的人想必也都不太陌生。今天小小祭酒就來跟各位一起回顧一下這個值得討論的事件。

一、故事緣起:羅生門的-「嘿~嘿~嘿!」

民國89年《新新聞周報》第715期封面,以斗大的標題刊登「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呂秀蓮!」之報導。

當時的報導內容是這樣的:「「呂秀蓮在深夜打了一通電話給某位媒體高層人士,對他說『總統府鬧緋聞,嘿~嘿~嘿~』」,話語之間,影射了前呂副總統曾致電《新新聞》,告知前總統陳水扁先生與立委蕭美琴之間有緋聞。而這位媒體高層,就是當時新新聞的總編輯楊照先生。

想當然爾,《新新聞》的報導立刻引起了呂秀蓮的不滿。呂秀蓮表示,自己從未打電話給楊照,自然更不可能有「嘿~嘿~嘿~」之說,因此,《新新聞報導》絕對是不實的。

另一方面,新新聞卻於訴訟中一再主張,呂秀蓮確確實實曾致電楊照,告知總統府有緋聞,報導內容並無不實。雙方各執一詞,整起事件成了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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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出現在新新聞第715期封面被影射暗鬥阿扁(圖片來源:人民網)

二、「新新聞」的節節敗退

當時,呂秀蓮於新新聞的報導刊出後不久,先由律師團召開記者會,對新新聞下了最後通牒,要求公開道歉。

附帶一提,當時呂秀蓮組成的律師團人數高達19人,且陣容十分強大。現任立委尤美女、顧立雄以及副總統落選人王如玄,都是律師團的成員。

律師團宣稱,若是新新聞未限時道歉,就會立刻對新新聞、楊照等參與這則報導的相關人士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新新聞登報道歉;除此之外,並沒有和新新聞請求任何金錢賠償。

案件進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調閱通話記錄,發現根本沒有呂秀蓮撥打電話給楊照的紀錄。然而,當時楊照卻主張是通聯記錄遭到刪除。

不過當中華電信和台灣大哥大兩家公司都明確的向法院表示,通聯記錄不可能更改後,法院對於該事件的態度也有了基本的方向。

後來,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呂秀蓮勝訴。

那麼,楊照或新新聞,是否該負起「道歉」的責任呢?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道歉」與否,是被告「良心自主決定問題」,並不是外力可以強制的。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被告只需要刊登「澄清」啟事就可以了。

然而,法院要求新新聞,將呂秀蓮所撰寫的澄清啟事,「連續3天刊登於各平面媒體之全國版頭版」並於以「1分鐘長度連續3天播放於電子媒體晚間8點至9點、以及9時至10時二時段各1次,並朗讀之。」甚至連判決書,都要做類似的處理。

各位可以簡單想像一下,在電子媒體8點到9點的黃金時段,朗讀「澄清啟事」和「判決書」,這件事情有多荒謬?不只是新新聞本身、刊登這些文書的媒體,連廣大的閱聽群眾,想必也都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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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照片只是戲劇效果,非當時事件之畫面(圖片來源:年代新聞)

於是楊照等人不服,繼續提起上訴。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法院終於注意到一審判決的結果在執行上的困難之處。最後,他們明確表示:「即以最寬鬆之標準計算,約一萬五千字判決書全文,以每分鐘一○○字速度朗讀,總共需一五○分鐘,約兩個半小時才唸得完。」並提到,怎麼會有媒體「願意在法院所指定的黃金時段,賣二個半小時的廣告時間唸判決全文?」

因此,二審法院,只要求新新聞將道歉啟事刊登於「2分之1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天。」

等等,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到,有個環節出了一個小問題?

沒錯,法院要求刊登的,確實是「道.歉.啟.事」而不是「澄清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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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起事件在當年是沸沸揚揚受到各大媒體關注(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原來,二審法院並不認同一審法院捍衛人性尊嚴的看法,而認為,要求新新聞等人刊登「道歉啟事」,確實是回覆呂秀蓮名譽的適當方法。這個見解,也在楊照等人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後,得到極有力的實際肯定。

三、憲法法庭:強制道歉是否合憲?

所以,到底人民可不可以透過法院要求一個「不願意道歉」的人,為自己所做的行為道歉呢?

強制他人作自己一件他不願作的事,是不是只是一種羞辱?

不管他人怎麼看,新新聞和楊照,確實認為自己被羞辱了。因此,縱然最高法院已經判決定讞,新新聞仍決定將案件提升到憲法層次來談,聲請釋憲,敲了大法官的門。

在新新聞的釋憲聲請書中,引用了美國法上的判決(McI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重點之一,強調人們應該有所謂的「不表意自由」。

只要是涉及到個人內心信念或思想之層面的事,就不應出現強制表態之情形。因為當事人是不是願意道歉,是個人道德良心自主決定問題,有人格上的專屬性,不該透過由外力來強制其完成。

說明白點,為了維護人性尊嚴和人民的「不表意自由」,法院並不能強制一個人道歉。

不過,大法官並沒有全然接受新新聞的說明。

大法官確實肯認人民有可能因為,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而決定不發表意見。當然,所謂的「不表意的自由」與人性尊嚴關係密切,自然也應該受到憲法所保護。

然而,大法官也表示,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確實能夠幫助被害人「回覆名譽」,因此只要不涉及到要求加害人「自我羞辱」,或其他損害到人性尊嚴之情況,都不算是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整起事件最終之判決,並未違背憲法。

四、後記—新新聞「被道歉」了

本來,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作成了,呂秀蓮和新新聞的紛爭,一切看似塵埃落定。

但事實不然,楊照在法院確定判決後,仍然堅決不道歉。最後,呂秀蓮自己花了96萬元,「代替」新新聞和楊照等人刊登了道歉啟示: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發行的第七一五期《新新聞》周報,以聳動渲染之標題及筆法,刊登虛構之呂副總統『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等不實報導,公然污衊呂副總統」等語並向呂致歉,並鄭重聲明上開報導消息全非真實。」

好了,故事先說到這,正如楊照在釋憲聲請書內提到的:「是不是願意道歉,是個人道德良心自主決定問題,有人格上的專屬性,絕對不是外力可以強制或是其他人可以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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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秀蓮姊勝訴,但楊照哥挺起腰桿堅持不道歉(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到底「被道歉」是否真的能夠發揮應有的效果?「不表意自由」又該在什麼情況下得到保障?大法官解釋作成後,這些問題依然存在,值得我們再細細的思考。

進一步閱讀:

【極憲評論】法與儒學-周子瑜「被」道歉與儒家文化有關?
【極憲法庭】強迫周子瑜道歉是不是侵害人權?(釋字第656號解釋)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抄本
中國時報:莫忘來時路/4月29日-「嘿嘿嘿」官司效應 (郭石城) (2015年4月29日)
自由時報:呂秀蓮勝訴 《新新聞》今登報道歉(2009年09月28日)
蘋果日報:呂掏96萬 代《新新聞》登道歉(2009年09月29日)
蘋果日報:最高法院罕見辯論嘿嘿嘿(2004年4月15日)
中時電子報:緋聞案 呂秀蓮強力反擊 律師團要求新新聞本月十日前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