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國賠》怎麼跟國家要賠償?-第一次申請國賠就上手

文/林彥宏(高考三級法制錄取、律師)

談到生活法律,往往都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血淚史。繼勞動小咖咖飛羽律師為大家介紹如何向慣老闆捍衛勞方應有的合法權利後,今天呢,為了擴大「極憲生活」的法律參與面向(正可謂憲法無所不在,法律無所不包阿~),小咖咖特別找來了小幫手林彥宏律師特撰《國家賠償專欄》向大家說明該怎麼向違法的「國家」討錢啦~~~

引言-公務員做錯也是要賠錢!

台灣逐漸邁入成熟的公民社會,人民的權利意識也愈趨高漲,當自我權利受到侵害時,認知到必須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的比例已較諸以往大幅提升,但究竟該怎麼尋求救濟呢?大家往往還是一頭霧水。

朋友拿刀砍情敵、開車撞路人的寵物,甚至公司研發毒奶粉並銷售等,皆因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屬「(私法上的)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通過國家考試,理應好棒棒的公務員,也可能「落漆」,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時候,不法地侵害到人民的權利;或是當你走在路上,公路上的椰子樹(公共設施)突然砸下他的寶貝椰子,不僅沒有讓你像牛頓一樣被神奇的萬有引力感召,反而還讓你腦震盪。這些情況都可能構成「公法上的侵權行為」,國家必須相應地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就是所謂的「國賠責任」。

雖然同樣都是侵權行為,但因為「公權力」的介入,整個世界都不一樣了!人民要請求國家賠償的時候,面對的是龐大的行政組織,所依據的法規、必須遵行的程序,都跟一般對私人請求賠償的情況不一樣。

小知識:一般來說在法律上,「公」的相反詞是「私」,不是「母」喔!(好啦,畜牧法的公畜禽、母畜禽是例外…)

Q1:極憲數據:請求國賠到底難不難啊?

大體而言,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是先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協議不成後,才能透過司法途徑讓法院判決賠償。在我們深入探討這些程序該怎麼走以前,先為大家報告近年來跟國賠有關的數據。

根據法務部網站的統計資料顯示:

圖片來源:作者自製

圖片來源:作者自製

若單純以「新收案件總數」為分母,協議成立賠償件數、訴訟判賠件數的和為分子,會得到上表的「獲賠率A」,近5年的比例約在百分之9到16間。

但事實上,從以上數據各位不難發現,為什麼每年協議成立的案件只有百分之6到11左右,剩下那些協議不成立的案件有上法院的訴訟件數卻這麼少?原因很可能就在於一開始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賠的時候,是基於策略性的考量、別有所圖,或者根本搞不清楚狀況、是來亂的。因此,若我們在分母將這些案件數剔除,就會得到「獲賠率B」,比例大致落在百分之28到56間。

從這些數據看起來,透過合法的手段和國家打交道來要錢,其實沒有想像中的困難,只差在一般人畢竟不像公務員這麼瞭解法律,有些環節只要稍有疏忽,可能都會直接影響到最後的輸贏。所以,現在我們就好好的來認識一下,到底該怎麼請求國家賠償吧!

Q2:申請國賠時的第一步是什麼?-「國家賠償請求書」!

一般來說,如果私人間有了糾紛,通常會先把對方叫出來「談」,那請求國家賠償的時候該怎麼把公務員叫出來呢?

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10條規定:「(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規定所揭示的意旨,我們稱作「書面請求先行程序」,也就是說,想要國家乖乖繳出賠償金,一定要先寫一份「國家賠償請求書」送到賠償義務機關去。接下來,機關才會開始安排日期與你磋商、協議(白話文叫作「喬」)。

Q3:「國家賠償請求書」到底該寫些什麼呢?

依照國賠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書」應包含以下7項內容:
(1) 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3) 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4) 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5) 賠償義務機關。
(6) 年、月、日。
(7) 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在此附上參考格式:http://ppt.cc/QOkj4,供各位先進大德直接打印啦!

Q4:真的不能「口頭」請求嗎?

<blockquote>相信我,留下書面作為證據,絕對是給自己最好的護身符!</blockquote>

尤其,會爭執口頭請求可不可以的情況,通常都跟「消滅時效」(不知道或似懂非懂的人,稍安勿躁,我會在下回分解)有關,雖然口頭或書面的請求都可以中斷時效,但是口頭畢竟沒有證據,未來人民在舉證時效是否因口頭請求而中斷的時候,會相當吃力、而且非常不利。

再說了,公務員怎麼樣也得「依法行政」,沒有書面的請求,他根本不用(也不應該)跟你坐下來談(協議)賠償的事。因此,還是奉勸大家務必、務必、務必(很重要,所以要講3遍)要先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啊!

PS 如果覺得「書」這個字很晦氣,也是可以把第1頁頁首的文件名稱改成「國家賠償請求狀」啦,但一定要印成「紙本」送到機關就是。

Q5:反正一定協議不成啦!直接向法院起訴比較快,應該可以吧?

透過各種管道得知的神明指示、內線消息或一早起來的第六感,或許都告訴你「機關絕對不會想賠啦」,於是煞氣的決定直接上法院提起國賠訴訟,反正也是遞交「起訴書」啊,按捏比較經濟、有效率,難道也不行嗎?

當、然、不、行!

因為根據國賠法第11條第1項[1]及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2]的規定,(直接進入法規翻譯年糕模式)向機關提出國賠請求書後,被機關直接拒絕、擺爛、或不理不睬,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否則的話,不管你到底有多大的冤屈,法院都可以直接駁回你的訴訟。

Q6:好吧!我知道一定要先書面請求了,但難道政府不能跳過這些冗長的程序先賠錢給我嗎?

在公部門處理錢的事情非常敏感,一不小心可能就是貪污治罪條例伺候了!

因此,法律已經把要走的程序規定得清清楚楚,公務員自然沒有跳過這些程序,直接發「賠償金」給請求權人的道理。

但是,因應緊急特殊劇變(如921大地震,或高雄氣爆事件等),政府當然可能基於各種考量(人道因素、政治因素…),先行撥付一筆款項給被害人及其家屬。不過呢,該筆款項畢竟不是政府用來填補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損害,性質上應屬於「災害救助金」,自然與國賠法上的賠償金無關。

換句話說,政府在災後可能即時發放一筆「救助金」,但若同時成立國賠責任的話,人民還是可以請求國賠,理論上這兩個之間也不生損益相抵的問題!

Q7:那我究竟要等到什麼時候,才可以合法地向法院提起國賠的訴訟?

依國賠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另參照國賠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4點規定,可以知道……

人民可以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的時點、態樣,共有3種類型,在此連同起訴時應附的證明文件(均附影本即可),分別介紹如下:
(1)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後,經機關「拒絕賠償」者,於起訴時附具「拒絕賠償」之證明書(即機關的「拒絕賠償理由書」,或載明拒絕賠償意旨的函復公文)。
(2)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未經機關以提出後30日內之任1日為第1次協議期日者,於起訴時附具「已申請協議」之證明文件(即上面蓋有機關收文戳章含收文日期的「國家賠償請求書」)。
(3)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後,自第1次協議期日起超過60日未成立協議,申請領得「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於起訴時附具「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注意到了嗎?如果你是屬於第3種狀況,就是大家有坐下來談,只是一直談不出個結果,又拖了很久,這個時候,依照國賠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你必須主動出擊,要嘛就是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然後起訴;要嘛就是再給機關「一次」機會,向機關請求「繼續協議」(參考格式:http://ppt.cc/ONZrd)。

要選哪一種可能就要自己依照案件的複雜度、協議成立的機率綜合判斷了!只是,就算選了後者,也以一次為限,若還是未能成立,最後仍然必須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然後起訴唷!別疏忽了這些瑣碎的時間規定,他可是很可能讓你的請求權因時效經過而消滅的,這部分我們就留待下次說明啦~

See you next time~!!

[1]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2] 第一審法院對於原告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在指定期日前,應調查原告已否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並具備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情形,如經調查結果,發現原告迄未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或未具備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