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是學生就不會是勞工?台大工會訴願案(上)

文/莊季凡(台大法研碩士,現為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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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兼任助理等校園勞動者是否為勞工,台大工會除了展開法律爭訟外,也在校園內外以各種行動推展議題。圖片來源:台大工會臉書粉絲專頁 goo.gl/MuEHl6

三年前的愚人節發生了件大事,噢不,精確來說,在2013年4月1日台北市政府核准「國立台灣大學工會」合法成立了,它為台灣第一個以大專院校為事業單位而成立的企業工會,不過那天果真是愚人節,沒人知道那個處分後來又被撤銷了….

事實上,真的扭轉過去「學生」與「勞工」二元對立的刻板印象、承認具有學生身分的助理也是勞動者的法律見解是行政院勞委會102年勞訴字第1010036365 號訴願決定書,影響了全台灣所有學生助理的勞工身分認定,這個突破得來不易。

學生勞動是什麼?

學生勞動就是學生在校園裡提供大學或教授勞務以換取報酬,例如學校處室單位計時工讀生、助教助理等等。學生助理是指在學校當助理的學生,若以工作內容區分,可分為行政助理(在系辦做行政工作、舉辦研討會、接待國外學者)、教學助理(課程助教、帶討論課、改作業改考卷等)、研究助理(幫教授做研究、執行實驗數據、寫計畫結案報告)三大類。

學生助理常受制於師徒關係,時常有幫教授搬家具、接送小孩、被要求幫教授外面自己開的公司做事等濫用助理的事件發生。這些助理的共通點是學校會給這些當助理的學生錢(註1),錢的來源十分複雜,可能是產學合作計畫、系所經費或學校經費,大部分都是碩、博士研究生會去接這些工作,共同特徵是人事流動率高、薪水低、身兼多職,在法律上的認定亦有模糊地帶。

「學生」與「勞工」的二元對立

這些在學校工作的學生們,其勞動權長期以來被政府與校方所忽略,常常薪水遲發、無預警減薪、工時與工作內容浮動無標準、申訴無門。在台大工會成立前,學生助理有過數次的大規模抗爭(註2),但在特別權力關係底下,都被視為是「學生抗議」,而不是「勞工抗議」。簡單來說,以教育者視野看出去,沒有「勞權」這件事,而是以「學權」去解讀這些學生助理的抗議行為,因此過去的抗爭事件學校以校務會議、與學生自治組織協調的方式處理,然後在師生關係體制下全盤失敗,因此才轉而籌組工會。

台大工會屬於企業工會(註3),依據工會法,工會發起人為30人以上。在2012年第一次申請成立工會時,卻被台北市政府駁回,勞動局的理由是發起人裡面的「教學助理、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並不是台大的員工。扣掉這些人之後,其餘約聘雇人員、專任助理、工讀生加起來未滿工會成立30人門檻。

這個案例值得思考的是:學生與勞動者身分相不相容呢?有學到東西也有付出勞務的行為要怎麼歸類?

誰是勞工?

台北市勞動局歷次否准與答辯認為兼任研究助理係以學生參與教授研究計畫,而從中或取學習經驗;臨時工僅可認定與該計畫主持人(教授)具有雇傭關係,非台大校方之勞工;教學助理係以學生身分擔任協助教授教學之角色,有資格認定之門檻,以上三類皆無法用從屬性判斷出與台大具有雇傭關係。

台大工會主張兼任研究助理和臨時工部份,校方有設統一的聘僱系統,對於助理申請有准駁權限,還須行政單位公文簽核決行,領薪報帳也必須從計畫主持人送至系所,再往上呈報到校方行政單位,且研究計劃成果是歸學校而不是教授個人,足見研究助理和臨時工勞務給付的對象是學校。教學助理部份,台大工會主張學生身份是類似一種學歷資格限制,只要不違反就業歧視相關規定,雇主本來就有決定應徵者條件的自由,這個並不是構成雇傭關係的必要條件;此外,即便具有學習成份,也不能否認其中有勞務給付的部分,教學是大學營業的一環,教學助理協助教學等同是協助雇主營業活動,況且台大有制定全校性的教學助理辦法,規定教學助理聘用條件、培訓認證、評鑑考核相關規定,證明教學助理所領錢,名義上為「助學金」實際上是具有勞務對價性的「工資」。

勞工最基本的定義是:勞資雙方訂立勞動契約(不拘泥契約名稱),勞工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而獲得工資。民法第482條僱傭契約是指「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但是勞工不一定等於勞基法上的勞工,例如公家事服務業、建教合作生等,不受勞基法保障(註4);勞工也不等於工會法上的勞工,例如軍火工業的員工不能組工會,因為政府有某些考量(事業性質或國安),限制了勞工組織工會與受勞基法保障的權利。

 
法律 勞工定義 例外規定
勞基法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3條指定行業適用與不適用
工會法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第4條現役軍人及軍火工業不得組織工會

說了那麼多,這些法律根本沒告訴我們認定勞工的標準是什麼,因此實務學說以「勞務從屬性」判斷,簡單說,勞工的時間、勞動成果、自我決定在相當程度上會被他人所支配控制。勞務從屬性可分為「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註5),訴訟上勞工身分是以寬鬆審查標準去實質認定,不限於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勞務從屬性 內容
人格從屬性 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經濟從屬性 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組織從屬性
(註6)
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不過法院所下的定義並不能凍結生活中的概念,尤其現在非典型勞動日趨複雜,是否會有更好的標準取而代之,所以筆者認為,大家不要受困於術語叢林,對這個問題保持開放。下篇將探討學生助理的勞工認定以及台大工會成立的訴願過程。

註解:

註1: 在40年前,依據「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在1997年上開法規被廢止,變成由各校負擔助理經費。參:林凱衡(2014),〈從「閒暇」變「血汗」─淺論研究生助學金之變遷史〉,https://goo.gl/ydO9hd

註2: 2010年台大校方稱5年500億的經費補助縮水,針對校內600多名兼任教學助理的碩博士生減薪2成5到4成(碩士每月6000元減至4500元,博士每月10000減至6000元),引起學生的抗議,當時在學生組織研究生協會努力下,緩和為學士3000~5000,碩士4500~6000,博士6000~8000元,然而原本號稱會減少的5年500億補助不減反增,校方以「前進五十大」名義拒絕恢復教學助理薪資。同年,台大校方在修改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把條文裡的「薪資」修改為「助學金」,企圖規避勞動法律,又降低助學金基數1/3,碩士生每月3250元降為2900元,博士生每月3900降為3540元。參考:台大工會大事紀:http://ntu-laborunion.blogspot.tw/p/blog-page.html、曾致驊,〈學生勞動者的戰歌號角──回顧台大工會的創立與挑戰〉,台大意識報,53期:http://ntu-laborunion.blogspot.tw/p/blog-page.html、鄭文皓,〈「學生」、「勞工」身分的重新認識-從台大工會成立過程觀看當前高等教育中的勞動困境〉,台灣新社會智庫:https://goo.gl/MiuUm8

註3: 企業工會是把在同一家公司底下不同產業類別的員工組織成一個工會,例如華航企業工會(空服員+機師+修護工)、南山人壽工會(業務員+其他受雇人員)、東海大學工會(基層職員+學生助理工讀生);產業工會是以同一個產業勞工,跨出公司一起組織成工會,例如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全台灣的電子、電機、資訊相關產業員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全/兼職教師、助理、研究人員)、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護士、護理師);職業工會是指具有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一起組的工會,例如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等。工會分類文章可參考: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200

註4: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勞保局網頁: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註5: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號民事判決是勞務從屬性元老級的重要判決:「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二]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三]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註6: 組織上從屬性是人格上從屬性的一部分,無需獨立為判斷。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暨宣傳部,〈兼任學生助理「勞動從屬性」論爭與出路(上)─「學習活動」與「勞動工作」之區隔困難與必要〉,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3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