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亞各國,只有台灣及泰國兩個國家明文禁止法官連任;韓國及印尼的憲法則明定法官可以連任;至於柬埔寨、蒙古及緬甸等三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法官不得連任,實務上蒙古憲法法院就有法官連任四屆。至於任滿後間隔一段時間的「再任」,在東亞憲法法院之中,只有泰國憲法法院明文禁止,其餘各國則都未明文禁止此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