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被檢察官偵查,應該要注意些什麼?Part1:被找上門了怎麼辦?

文/榮羽(現職學習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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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於進入法院之前,都會經過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和其他「偵察輔助機關」(例如刑事警察局、警察大隊、調查局等等)之調查,這段「偵查」的過程,最終結果通常就是由檢察官決定要行政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起訴以後就會進入到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決定被告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了解更多,請點我)。

但偵查中的保密、權力關係不對等之特性與大眾長期忽視自己權益的結果,卻造成人民在面對偵查機關時因種種巨大的壓力而忽略自己應有之權益。

這一系列專文希望讓大家瞭解自己在面對偵查機關時所享有之權利以及所面對之風險,以期大家在突然面對偵查時能處變不驚,捍衛自身之權益。本篇先處理刑事偵查的開端,誰會來找你?傳票/通知書的意義。

Q1:刑事偵查,誰會來找你?

我國刑事犯罪之偵察係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作為偵察輔助機關協助檢察官偵查。

而最典型之司法警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中所規範之警察與憲兵(對,你沒看錯~,現行法就是如此…當然,憲兵是否應該從一般性的司法警察中移除,是立法層次的問題,不代表你在修法前遇到的時候他不是司法警察);另外常見輔助之人還包含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等。

這些偵察輔助機關原則上可能協助所有種類之犯罪偵察,所以當這些人進行接下來我們會介紹的各種偵查作為時,他們在現行法下的主體正當性是相對不會被質疑。

Q2:如果不是檢察官和警察,我怎麼知道他可不可以偵查我?

其他的偵察輔助機關,原則上都是限於其他的組織法規賦予的特定範圍內作為偵察輔助機關,例如廉政署、海巡署、入出國移民署、林務局也都是常見的偵察輔助機關。

雖然理論上上述各機關都只在一定的權限範圍內可以做為司法警察,但因為受限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等限制,人民於偵查中通常比較無法獲知案件的全貌,在偵查前階段對於各機關是否具備司法警察身分某程度上是比較無法確定的。

所以當你有疑義時,這邊建議的對策是你可以提出質疑請他記明筆錄,以利之後即使到公開法院的審判中比較有辦法對此部分提出有效的攻擊;或是事先致電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進行陪同偵訊等協助。

Q3:我被偵查會收到什麼?──傳票/通知書的法律意義?

在絕大多數的案件裡,你與偵察機關的第一次接觸會是警方寄送的「通知書」,或是檢察官寄發的「傳票」。

這兩樣東西的法律效果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拘提(所謂拘提就是,司法警察可能會上門直接帶走你)。

雖然理論上只有檢察官寄發的傳票才可以直接在你不到場時簽發拘票,但警方寄發的通知書如果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報請檢察官直接核發拘票拘提。

所以如果你不想遭到拘提而因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請聯絡寄發通知書/傳票之機關,告知你不能到場之事由。

另外需要注意一個可能的危險,是因為考績分數計算方式,實務上警方對拘提的意願較低,往往並未積極進行拘提,而如果拘提不獲(例如:你只是剛好不在家),你可能就會被發布通緝。

Q4:傳票/通知書有什麼重要的資訊要留意?

那通知書/傳票上可以給你什麼資訊呢?

第一、要看誰才是寄送給你的機關,確認傳喚你的主體是否為司法警察或檢察官,這會影響到他寄發的通知書/傳票能否有上述拘提的效果。

第二、你可以確認傳喚你的案號及案由,但這邊必須注意案由只是偵察機關進行案件統計方便的抬頭而已,一般而言只是刑法之罪章章名或特別法之名稱,你可能無法從案由具體判斷出案件涉及的具體法條,通知書/傳票上也不會有具體的事實,你也無法詢問偵察機關相關案情(一般會告訴你五字箴言:偵察不公開)。

第三、很重要的資訊就是,你「被傳喚的身分」。雖然法條沒有明文,但實務上傳票和通知書上多會告知被傳喚人之身分,在偵察中你的身分可能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告訴人或關係人,這些身分關係到你到場被訊問後的權利,必須要特別注意。

收到了傳票後,接下來要注意的就是到偵查機關接受訊問了,敬請期待本專文下一篇「被檢察官偵查,應該要注意些什麼?Part2:被訊問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