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法庭專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 I:法院刑事訴訟是啥麼?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主筆/蕭淳尹(現任地院法官)

大家好~小咖咖今天非常榮幸滴鄭重滴介紹我們《極憲生活》最新客座講者,蕭淳尹法官來也。蕭法官接連幾個課題希望讓身為小老百姓的我們呢,可以了解法院裡的刑事訴訟是怎麼一回事,如果一不小心便成了刑事被告(我是說一不小心…….),又或者被法院以告訴人或證人身分傳喚,又會面臨什麼樣的程序。這回「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 I 要先來告訴大家法院刑事訴訟是啥麼玩意,並且逐一介紹各個法庭角色的任務唷!讓我們一起看下去^____<

Q1:我成了法院刑事訴訟的被告了嗎?

法院要請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必然會寄發傳票。如果看到傳票上的身分是被告,那麼自然就知道了。傳票長什麼樣子?沒看過~請參看下圖:

有關於「傳票」的記載說明

有關於「傳票」的記載說明

基本上,如果是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大體上都會經過偵查庭的調查,偵查檢察官調查後決定起訴,也會寄發起訴書,因此應不致於會有突然成為法院刑事訴訟被告的困惑。

但如果是被一般人提起自訴(自訴是什麼,請看Q4),法院也寄發傳票的情形,有些被告收到傳票,就可能誤以為有人假冒法院而不予理會,結果法院再掛號傳喚未到,就會請警察去被告戶籍地直接把被告帶到法院(即法律上的拘提),甚至如果被告沒住戶籍地,還有可能被通緝,實在不可不慎。

在此建議:如果有疑問,傳票上都會有法院「電話」及承辦「股別」的書記官分機,請直接撥打電話詢問,才最保險。

小提醒:如果真的被拘提,也不要驚慌,前面已經說明,拘提只是因為法院傳喚被告未到,才請警察將被告帶到法院的措施,只會確認來的是你本人,問你為什麼不到,再提醒下次開庭一定要來。並不是法院已經將被告定罪了。日後準時出庭,配合法院審理就好了。

Q2:法院的刑事訴訟是什麼?

簡單講,就是法院透過正式的審判程序,來確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或遭自訴人提出自訴被告,究竟有沒有做過檢察官或自訴人所起訴的犯罪事實

一般來說,如果您已經收到來自「法院」(不是檢察署喔)的開庭通知書,理論上您應該已經收到所謂來自檢察署檢察官的「起訴書」或是來自法院轉送「自訴人提出的自訴狀」,從這些文書裡面您應該就可以清楚了解到底是因為什麼事情,導致您被告了,需要上法庭去。

由於法院的刑事訴訟,目的要確認被告有無「犯罪事實」,因此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就算有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也不是刑事訴訟要處理的對象。

舉例來說,借錢不還的行為,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債務人一開始就打算借錢不還,或明知自己沒有資力償債,仍然隱匿自己財產狀況而借錢,原則上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債主對借錢不還者,當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判決命令債務人還錢,但這既然不是犯罪行為,法院就不會認定債務人有犯罪,檢察官也不會對這樣的行為提起公訴。

另一個例子,單純漏稅並不構成犯罪,漏稅的人民最多就是補稅並繳交罰鍰而已,只要沒有用詐術或積極的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就不是犯罪行為,法院不會認定漏稅者有犯罪,檢察官也不會對這樣的行為提起公訴。

*由於多數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起訴,所以多數刑事被告在上法庭以前,還會經歷由警察、檢察官主導之「刑事偵查程序」,這個部分極憲焦點會另外規劃專欄作說明。原則上不在本專欄處理的範圍喔!

Q3:法院刑事訴訟除了被告以外,一般還會有那些人?分別要做什麼事?

主要的角色包括:被告及被告選任的辯護人、法官、檢察官或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另外還有書記官及通譯等等。刑事法院法庭的配置大體如下圖:

刑事法庭配置概況說明

刑事法庭配置概況說明

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法官是訴訟程序進行的指揮者及結果的最終決定者,一般而言除了簡易案件第一審(各地地方法院)由獨任一個法官自己審理或者是法律規定其他第一審可由獨任法官自己審理的輕罪案件外, 其餘案件第一審(各地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案件所屬「股別」對應的法官就是「受命法官」也就是主辦法官,另外二位則分別是審判長、陪席法官,最終將由這三位法官共同討論決定要判決有罪或無罪。

至於檢察官或自訴人(何謂自訴,請見Q4說明),是必須要負責提出證據及論據來說服法官被告有罪的人(檢察官會有例外,請見Q5說明),而被告及被告選任的辯護人,則是以被告利益為目的進行訴訟的行動者,我們法令限制每位被告、每個審級最多可以選任「三位」辯護人。

此外,如果是經由被害人及其親屬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的情況,法院刑事訴訟一般也會傳訊告訴人到庭,如有必要也會詢問告訴人的意見。隨著訴訟的進行,如果有傳訊證人(親自見聞案件相關事實之人,可以針對其所見所聞之事到庭做說明,例如:目擊證人、偵辦警察等)、鑑定人(具有專業知識與經驗可以對本案相關事證資料作評價和分析的人,例如:法醫、具專業知識經驗之鑑識人員等),也會於後續法院審理程序中出現。

另外小小說明的一點是,檢察官要不要對一個人民提起公訴,當然不會是擲茭杯決定的,而是要調查被告有沒有犯嫌後,才依照證據及法律,決定是否起訴,這也就是所謂的「犯罪偵查」。負責犯罪偵查的檢察官,就是實務上所謂「偵查檢察官」,跟偵查檢察官相對應,在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中,負責進行公訴程序的檢察官,也就是實務上所謂「公訴(或俗稱「蒞庭」)檢察官」。

→查詢股別所屬法官:http://www.judicial.gov.tw/db/alx.asp(這個網址同時可以查各法院各股別開庭時間,也可以按「股別分配表」了解各股別對應的法官、書記官與電話分機)

如何透過司法院網站查得股別所對應的法官、書記官之說明

如何透過司法院網站查得股別所對應的法官、書記官之說明

Q4:何謂公訴?何謂自訴?二者有什麼差異?

所謂公訴,簡單講就是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將其認知的被告犯行起訴到法院,並代表國家在法院實行公訴;所謂自訴,就是由私人將其認知的被告犯行起訴到法院。其差別就是開啟刑事訴訟案件的人是不一樣的,在公訴案件是檢察官,在自訴案件是一般私人。由於自訴是私人告私人,容易出現濫訴,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將自訴門檻拉高(例如:要求一定要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才可以提起),以免人民因他人濫訴,而生奔波法院之苦。

也因為這樣,人民成為自訴被告的機會雖然不是沒有,但已經較為少見,從而本專欄之後介紹法院刑事訴訟程序,會將焦點放在公訴程序上。在此先說明。

Q5:檢察官在法院刑事訴訟程序的角色是什麼?

檢察官平常是穿紫色的法袍(圖片來源:司改會,此為司改會自辦「陪審團模擬法庭」,照片中飾演檢察官為執業律師,本身並非檢察官)

檢察官平常是穿紫色的法袍(圖片來源:司改會,此為司改會自辦「陪審團模擬法庭」,照片中飾演檢察官為執業律師,本身並非檢察官)

檢察官在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大部分的情形,都是在提出證據及論據,來說服法官被告確實有做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做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而該受刑事法律處罰(還記得嗎?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做了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察官有利及不利被告情事,都應一併注意(這就是學理所稱的「客觀注意義務」),因此檢察官在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中,也不是不可能在發覺被告犯嫌不足後,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

Q6:被害人及告訴人(大約就等於提出告訴的被害人),在法院刑事訴訟程序能做些什麼?

原則上法院傳喚被害人或告訴人到庭,多數情形都是要了解告訴人及被告還有沒有和解的可能,或者讓被害人或告訴人有機會表示希望法院如何判決的意見(希望重判、輕判、還是沒有意見,依法判決?)。因此如果被害人或告訴人無意對於法院刑事訴訟的過程或結果再加以過問,被害人或告訴人需要面對的程序大概就是以上這些。

不過,如果被害人或告訴人有什麼證據希望法院調查,或認為法院判決違法或不妥當而希望上訴,由於依我國現行制度,告訴人並無權利直接要求法官進行證據調查,對於判決結果也無權利直接提起上訴,因而,就必須向檢察官提出請求,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證據調查或提起上訴。

此外,如果被害人或告訴人在法院訴訟程序中,又蒐集了新的事證(如果是在地檢署或警察偵查時就已經給過偵察機關,那就不用再給法院了,法官手上都有),雖然依現行制度並不能直接交給法院,但仍然可以交給公訴檢察官,請公訴檢察官幫忙呈報給法院。

Q7:什麼是「偵查檢察官」?什麼是「公訴(蒞庭)檢察官」?

在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實行公訴的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是不同的,而我國實務上,多年來也一直將偵查及公訴交由不同檢察官來做,也就是說如果你被告了,決定起訴你和後來在法院和法官說你應該被判刑的檢察官,原則上會是不同的檢察官。一直有的質疑是,一件案子不是負責偵查並決定起訴的檢察官最了解嗎?而且檢察官決定起訴以後不就應該負責到底讓他被定罪嗎?也會有些人有疑慮說,這樣會不會檢察官遇到案子或壓力乾脆草草起訴反正起訴以後就沒他的事了?因此希望對此改革,讓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實行公訴都由同一位檢察官負責的呼聲,一直屢見不鮮。

只是,據筆者實際的了解是,偵查檢察官要負責偵辦案件,工作量其實非常驚人,尤以案件量較繁忙的地檢署如新北、桃園者,一周內開4個半天偵查庭的偵查檢察官數見不鮮,除此之外,偵查檢察官還固定要值班、相驗,開庭前要閱卷,結案要撰寫結案書類,等於一個禮拜的工作天行程都已經非常滿了。從而,以目前地檢署人力編制,多數檢察官都是偵查檢察官,工作量還這麼驚人來看,還要另外撥時間配合法院的時間開庭,客觀上確實有困難。因此,若有志對此改革者,筆者絕對樂觀其成,但相關配套,絕不能輕忽,否則必然造成混亂。

Q8:如果我成為了法院刑事訴訟的被告,接下來我會面對那些程序呢?

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大略可分為:準備程序→審理程序(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調查程序→犯罪事實存否的辯論程序→量刑調查及辯論程序→最後陳述)→宣判。

至於每個程序將進行什麼樣的事情,詳情請見之後各回連載~請繼續關心本專欄^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