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發生車禍怎麼辦?(上集)-6個QA了解車禍後注意事項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文/游仕成(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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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的普及,讓我們更常在新聞或是網路影片中看見車禍發生瞬間過程,但在驚悚畫面背後,當我們不幸遭遇突如其來的車禍,應如何處理及面對後續法律的問題?不論是開車或坐車,甚至行走街上,都可能因人為因素、天氣、機械故障等不同因素發生車禍,而不管是肇事者或受害者,我們都應對於車禍現場處理及後續法律問題等有初淺認識,除了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防止損害的擴大。

本次生活法律專欄,極憲焦點團隊將藉由簡單QA說明生活周遭常見的法律糾紛-「車禍」,非成上、下集,上集先讓大家了解車禍後應採取的作為和注意事項;下集讓大家了解車禍時有關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應注意事項。讓我們就開始進行「上集」吧~

Q1:發生車禍了,我該怎麼辦?

發生車禍,不論肇事因素和規模大小,首先請先確認現場有無人員受傷。

若無人受傷,則確認是否屬單純財物損傷,並標記車輛位置及保存車禍現場跡證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若有人員傷亡,應迅予救護,並儘速叫救護車。

又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建議均先報警,由第三方警員介入處理、協調雙方糾紛。

Q2:車禍的事發現場,我能移動車輛及車禍現場嗎?

這裡依法其實是要根據現場有無人員「受傷或死亡」之情形而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應視有無人員受傷或死亡情形,如無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反之,如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Q3:我是駕駛或肇事人,依法我應該做哪些處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制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於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為之行為有細節性規定。

據該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

(1) 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間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2)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3) 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4)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5) 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簡言之,不論有無人員傷亡,建議均通知警察機關。在警察到達車禍現場前,建議先保存車禍現場跡證(使用智慧型手機錄影、拍照等),並以「粉筆標記」汽車車輪位置(若為機車,除標示車輪位置外,亦須標記龍頭位置),以有助於後續肇事責任釐清。

我們可以簡單將上開規範內容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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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警察來到事故現場後,我應該注意什麼?

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會就事故地點及周遭環境、現場相關跡證、相對位置等為勘察及記錄,並依據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製作完成後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因現場圖及相關記載將會是未來肇事責任歸屬判定之重要因素,因此對於記載內容有無缺漏、錯誤等,均需謹慎確認後始簽名。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其上僅簡單記載當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車牌號碼等資料;又同條規定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並得於事故「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另外,更重要的是,如果駕駛雙方有使用行車紀錄器或是現場有任何監視器,也應該請警方協助取得錄影畫面予以保存,以避免因時間經過之後相關畫面被洗掉或是清除而無從還原;如有案發現場相關目擊證人,也應警方協助立刻就目擊證人所見情形製作筆錄,並留下目擊證人之姓名、年籍和連絡方式,以利日後舉證還原事發經過。

Q5:初判表又是什麼?可以作什麼用?

「初判表」通常會顯示並記載肇事原因,惟當以不明確文字記載時,在個案中不一定有辦法作為釐清責任歸屬之依據,警政署曾經想要修正將初判表僅記載具體明確的違規事實,不涉肇因歸屬,而將肇事因素之分析交由專業第三方之鑑定單位認定,惟因保險公司認為將減低理賠速度,經反彈後警政署仍維持舊有初判表格式。

特別要說明的是,若對於「初判表認定」之肇因歸屬不服,則得另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

又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文件,均為申請保險出險或理賠之重要文件。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法規強制要求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車禍發生後亦建議應即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契約中一般另約定事故發生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由保險公司派員協助處理,如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亦同,並應於時限內提出理賠申請書。

Q6:我因車禍受傷了,警方問我要不要提告,這是什麼意思?

駕駛過失撞到人使人受傷,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本條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亦即如果無合法告訴人權人提告,國家偵查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偵查起訴)。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最保險作法就是以「車禍當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由於告訴乃論之罪逾越告訴期間的話,縱然之後提告,檢察官也只能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縱使檢察官不小心起訴,到法院那邊也只能作出諭知不受理判決,也就是無法對之為起訴、判刑,更不要說起訴後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因此,如果你是車禍受傷,而對方駕駛有過失之情況,一般報案時警方會詢問傷者是否有意提告,此時所指的一般就是「是否要提出刑事告訴」的意思。因此,如果你說提告,一定要確認有在警方製作的「筆錄」中載明提告之意旨,才算是有依法以言詞向司法警察官為刑事告訴。最好情況更應該主動向警方詢問確認「是否已經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案件是否已經移送地檢署偵辦」,一般而言只要確認提出刑事告訴,警方就應將案子移送給地方法院檢察官進行後續刑事偵辦流程。此外,要澄清的是,如果車禍本身沒有造成人員受傷,只是造成車損,此時由於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因此駕駛可能就沒有觸犯刑法的問題,頂多是有無民法上過失侵權行為之問題,這部分就不是警方可以處理,您可能就必須另外尋求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我們會在「下集」作說明】。

然而,如果您在警方作筆錄時已經表明要提告,但是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即將屆至前仍未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通知您將就本案進行開庭調查,建議您還是要另外以書狀方式向案發地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才算安全。至於具體刑事告訴狀內容如何撰寫,可以到各地方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諮詢取得相關書狀範例和簡易的法律諮詢。

以上所述都是一般車禍導致受傷的情況,如果車禍造成人死亡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或是駕駛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服用毒品等其他不能安全駕駛也可能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條危險駕駛罪;或駕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的話,也可能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情況,這些都屬於「公訴罪」,無論告訴人有無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要知道有被告犯嫌,都可以依法偵辦起訴。因此這些情況,就沒有告訴人踰越告訴期間的問題,但為了使檢察官能盡快的進行偵查和保全相關證據資料,以還原真實,仍建議您要盡可能盡早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提醒的是,如果是親人因車禍而死亡,則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

*下一回我們就要討論車禍的民事訴訟侵權行為賠償問題囉~請繼續關注我們專文!謝謝大家:D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