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大楨(台大法律系國際法組碩士生)
首先我們可以先回想一下引渡和遣返的差別,我們可以發現引渡涉及主權國家之間的互動(兩個管轄權同時行使在同一個人上),而遣返則是單一的主權行使權力(當然,這個主權國家要如何行使就是他的事)。肯亞在事情剛爆發時,仍有論者主張此次事件涉及引渡。雖然在今天本案的性質大概已經定調在遣返之上,我們還是可以在此次事件作為引渡的前提之下來加以討論,進而討論本案是否有可能作為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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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了引渡,再來我們可以談談『遣返』(deportation or removal)。遣返是內國行政的一環,和引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卻在實際執行結果上有異曲同工之妙。
肯亞案在台灣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國內各部會之間似乎也都對肯亞案一事有著不同的認知,例如這究竟是引渡還是遣返,中國大陸是否對這些『罪犯』有管轄權等等。
時至今日,其實本案的法律性質已接近確定,但這件事情其實可以再進一步的討論與假設。本文試著對本案的各種假設情況,提供讀者一些討論的切入點,可以以不同的角度重新審視看肯亞案。
希望這篇文章在經過您的思辨後,可以幫助您清楚判斷肯亞案的性質,同時更幫助您了解三國官方的對外聲明到底是抱著什麼樣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