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解析】肯亞國際法學堂(2): 第一次遣返就上手

文/陳大楨(台大法律系國際法組碩士生)

看過了引渡,再來我們可以談談『遣返』(deportation or removal)。遣返是內國行政的一環,和引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卻在實際執行結果上有異曲同工之妙。

遣返與引渡的差別

首先第一點不同的是,遣返不一定和『犯罪』有關,遣返有很多考量,舉凡移民法規、入境簽證、行政法規等等。遣返是源於國家對自己國家內部有管理權限(統治),國家在特定的考量之下,會希望限制或是排除外國國民的入境或是滯留。這樣的權力行使是基於國家對內的統治行為而非對外關係,原則上因為遣返不涉及管轄權的重合或限制,遣返的適用要件比引渡寬鬆許多,原則上皆由國家單方決定即可。

第二點不同的是,遣返的目的地決定並不是基於第三國的要求。通常遣返會以該人國籍地為主,或是以被遣返的當事人意願為主,來決定要將該人送往何處。蓋遣返如同我們所說的是一個國家對內的管理,這個權力的發動以及實際實行方式原則是都應由當事國所決定,而非基於第三國的請求

雖然遣返與引渡上有所不同,但是如我們剛剛所說的,對於遣返的行使,國家有一定的決定權,那麼,一個國家有沒有可能藉由『遣返』來達到引渡的功能呢?

利用遣返來規避引渡的使用

案例三:
A國國民阿明在B國參加五天四夜旅遊,行程由A國出發,直飛到B國。誰料阿明某日被B國警察誤認為某知名A國籍毒梟逮捕,說其涉嫌在B國內販毒,且為販毒集團首腦,隨即被帶到法院審判。而後經過B國法院的審理之後,法院認為阿明並無犯罪,因此宣布阿明無罪確定。但是B國海關發現阿明入境時相關文件並不齊全,因此B國有關單位打算依照移民法規將阿明遣返。但此時與B國簽訂『共同打擊毒品犯罪雙邊引渡條約』的A國向B國表示,A國國民到B國旅遊時常常受到毒品誘惑,其中在B國的毒品交易中,常常是由A國國人作為掮客,而按照A國法律,不論何人在何處用毒品傷害A國人民,都觸犯了A國的販賣毒品罪。A國認為B國的判決有誤,因此A國向B國要求將A國人阿明送到A國來,讓A國有關單位來查查看阿明是否有在B國境內從事販毒。

在這個情況下,首先A國可能會要求B國將阿民引渡到A國,畢竟A國和B國就毒品罪本來就簽有引渡條約。然而在這個案子中,B國的司法機關已經對阿明做出了無罪的確定判決,若是這樣還硬將A國的阿明引渡到B國去,不輒是讓B國干涉A國司法機關的認知。如果AB國間的引渡條約中尚採納雙重犯罪原則,這裏A國似乎沒有主張引渡的餘地。就此我們可以知道,這裡對於B國來說,將無罪的阿明引渡回A國將會產生許多問題。

但是我們要注意的,這裡阿明違反了B國的移民法規,按照B國法規,B國可以將阿明遣返回國,而非常剛好的,阿明恰好是A國人,這裡B國可以選擇不在引渡的議題上做文章,不去面對A國挑戰B國主權的請求,直接以阿明違反B國的移民法規,將A國人阿明送回A國去,至於阿明回到A國會如何就不是B國所考量的。而等到阿明到了A國領土後,A國有關單位就能夠行使『執行管轄權』,將阿明扣押或起訴。

從案例三我們可以發現,在某些情況之下,遣返和引渡一樣,都使特定人回到特定國面對司法管轄,但是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所適用的規定不同,後果也不一樣。

利用遣返來規避引渡的使用所隱含的危險

但是我們可以再做一個假設,我們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四:

A國國民阿明在B國參加五天四夜旅遊,行程由A國出發,直飛到B國。誰料阿明某日被B國警察誤認為某知名A國籍毒梟逮捕,說其涉嫌在B國內販毒,且為販毒集團首腦,隨即被帶到法院審判。而後經過B國法院的審理之後,法院認為阿明並無犯罪,因此宣布阿明無罪確定。但是B國海關發現阿明入境時相關文件並不齊全,因此B國有關單位打算依照移民法規將阿明遣返。但此時與B國簽訂『共同打擊毒品犯罪雙邊引渡條約』的C國向B國表示,C國國民到B國旅遊時常常受到毒品誘惑,其中在B國的毒品交易中,常常是由A國國人作為掮客,而按照C國法律,不論何人在何處用毒品戕害C國人民皆觸犯C國的販賣毒品罪,C國認為B國的判決有誤,因此C國向B國要求將A國人阿明送到C國來,讓C國有關單位來查查看阿明是否有在B國境內從事販毒。

和剛剛的案例相似,唯一不同的是這次請求的是C國。同樣的,B國在這裡一樣面對了管轄權受到干預的可能(亦即國內司法機關的裁決被他國否認),除了本件引渡可能不符合BC國之間的引渡協定外,若是B國負責人基於單純的國際睦誼考量而將阿明引渡過去,也可能會引起B國國內質疑的聲浪,例如懷疑B國到底主權還是不是獨立的,連司法體制現在都要歸外人管。由此可知,在這裡引渡的實行會是個棘手的問題。

那麼,我們可不可以像上一個案例一樣,利用遣返制度將阿明送到C國去,一方面可以避免處理引渡帶來了其他爭議,還可以順水推舟賣個人情給C國,來個一石二鳥之計呢?

但是這裡的爭議點在於阿明是A國國民,按照一般的遣返實務,都是遣返回國籍國,而在這裡有個第三國C出來主張,B國到底可不可以把阿明送回C國去?如果這時候A國也跳出來要求B國該把阿明遣返回母國A國,那B國該聽誰的要求?

這裡首當其衝的便是阿明的人權是否受到傷害,對於阿明來說,在這個場景裡面,他可能只是一個無辜的旅客,但是因為引起了第三國的懷疑加上入境文件不完備,便被送到一個與他自始無關係的國家去接受調查、審判甚至坐牢,這樣的情況當然會有點荒謬。同時,這樣任意將旅客送往第三國的行為也違反了國際人權法。

於此B國原則上要將阿明送回母國,才足以保障阿明的權利。
當然,我們也可以再換一個場景來看,這樣的答案就未必大家都可以接受了:
案例五:
A國國民阿明在B國參加五天四夜旅遊,行程由A國出發,直飛到B國。雖然阿明表面上是遊客,但其實是赫赫有名的大毒梟,然而阿明在B國期間遭人出賣,被B國警察逮捕,說其涉嫌在B國內販毒,且為販毒集團首腦,隨即被帶到法院審判。而後經過B國法院的審理之後,因為B國警察蒐證不力,法院看完證據後認為阿明並無犯罪,因此宣布阿明無罪確定。但是B國海關發現阿明入境時相關文件並不齊全,因此B國有關單位打算依照移民法規將阿明遣返。但此時C國向B國表示,C國國民到B國旅遊時常常受到毒品誘惑,其中在B國的毒品交易中,常常是由A國國人作為掮客,而按照C國法律,不論何人在何處用毒品戕害C國人民皆觸犯A國的販賣毒品罪,而且C國的罪刑都是二十年起跳,C國認為B國的判決有誤,因此C國向B國要求將A國人阿明送到C國來,讓C國有關單位來查查看阿明是否有在B國境內從事販毒,但是於此A國也跳出來,認為按照引渡實務,應該將阿明優先遣返回A國才對。惟A國法制貪腐,毒品罪也只有十年以下,而且阿明與A國高官素有勾結,C國便主張只有送到C國審判,正義才可以獲得伸張。

在這情況下,可能讀者就不會同意剛剛案例四的結論了,很明顯的,這裡的阿明和上個情景的阿明截然不同,但是同樣的地方是,B國的主權仍然受到了潛在的挑戰,而阿明的人權一樣受到侵害,B國在行使遣返時,仍然有一定的考量,否則還是會有違反國際義務的可能。當然,懲治跨國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權孰重孰輕,這個就留由讀者自己決定。

封面照片來源:BBC中文網《中國稱被遣返維吾爾人企圖參加「聖戰」》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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