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極憲焦點團隊整理

一、 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案聲請人為賴素如及其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賴素如為雙子星弊案列為被告,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辯護人聲請閱覽卷證遭法院裁定拒絕,故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經大法官於民國105年3月3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於105年4月29日作成本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