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PART III:審理程序是啥東東(上集)? – 精華版

企劃/極憲焦點團隊  主筆/蕭淳尹(現任地院法官)

上次小咖咖《極憲生活》的第一次參與法院刑事訴訟教戰守則,已經把法院刑事訴訟準備程序講得差不多了,相信大家還記得我們有提到,準備程序完了接著就是「審理程序」,審理程序又要做些什麼事呢?交互詰問火花四射又是怎麼回事?讓我們來看看蕭法官怎麼說~

court_criminal_lawsuit_guide_part_iii_essentials

以下是精華版→也可直接看精彩全文!(http://ppt.cc/pEhQJ

Q1:審理程序是什麼?

審理程序,就是以準備程序中,法院初步排定的調查證據次序及方法為基礎,逐步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以求能將被告是否觸犯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被告所為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釐清的程序。

要比較詳細區分的話,可分為: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調查程序→犯罪事實存否的辯論程序→量刑調查及辯論程序→被告最後陳述。

Q2: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調查程序是什麼?

顧名思義,就是透過調查證據,釐清確認被告是否確實有觸犯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證據調查方法,分別是證人、鑑定、勘驗、文書、被告訊問,這五種證據調查方法(在學理上被稱為「法定證據方法」),都有法律規範必須進行的程序(也就是「法定調查程序」),必須經過這些審理程序調查的證據,才能夠用來認定犯罪事實,這也就是俗稱的經過「嚴格證明法則」進行犯罪事實認定。

Q3:證人的調查程序如何進行?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的調查,必須進行所謂的「交互詰問程序」。這也就大體相當於美國的法庭劇上所演出的,由檢察官和辯方逐一詢問證人問題,在一問一答間,讓證人將其所見所聞在法庭上說出來的程序。

Q4:主詰問有什麼應注意事項?

簡單講,以下幾點最需要注意:
1、 主詰問原則上是由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的一方來問,由於經驗上大體可以預設,證人講的話大概都會對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的一方有利,甚至會有儘量附和當事人的現象,為避免影響真實的發現,主詰問原則上必須要用開放性問題來問。

2、 主詰問不能直接切入本案核心,建議要按照基本的時序經過,將人、事、時、地、物等背景都鋪陳好,才能由遠而近,一步步問到本案核心

Q5:反詰問有什麼應注意事項?

反詰問原則上是由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一方的對造來問,由於經驗上大體可以預設,證人講的話大概都會對請法院傳喚該名證人一方的對造不利,必須讓對造能夠直接透過問問題,凸顯證人證詞可能的前後不一或不合實情,因此原則上「容許誘導詰問」,也就是盡量問「封閉式問題」,讓證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要凸顯證人證詞可能的前後不一或不合實情,也應該儘量用誘導詰問)。

→更多精彩交互詰問實例說明?被告或證人對於交互詰問程序要注意什麼?一定要直接看精彩全文!(http://ppt.cc/pEhQ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