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對於該留言並非選用「按讚」功能,而是使用 「分享」功能。顯然他們主觀上不僅是在表示「已閱讀 」或認同而已,更有主動散佈該留言給他人知悉的意思,因此構成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