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生活】原來幸福是謊言,你就是個愛情騙子…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雖然典型的誹謗罪判斷標準,在於有沒有散佈「不實言論」。但必須注意的是,並不是只要是「假」言論,就一定會構成誹謗罪,還必須要判斷這個言論是否會「貶低社會對這個人的評價」。若不會,就不會對於其名譽造成侵害。

然而,有時候並不是可以很輕易的判斷一段文字到底有沒有「真、假」可言;或是這樣的言論是否會對於他人的「名譽」造成侵害。

尤其是在感情世界中,更是如此。在情感與事實交疊的情境下,一句「你是個愛情騙子」是否會構成誹謗?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

(一)感情世界有沒有「真」、「假」?

舉例而言,若一對情侶分手後,男方在網路上張貼「原來幸福是謊言,你竟然為了你的前任男友離開我」、「沒想到你就這樣騙到愛情」等言論。到底分手是不是因為前任男友?又對方是不是愛情騙子?這些事情看似一個具有「真、假」可供驗證的問題,但是不是真的有辦法證明?

若要證明這兩個命題是否為真,就必須要請對方出庭,說明自己不是因為前任男友而跟現任男友分手;自己也真的「有愛過」現任的男友而不是愛情騙子。各位讀者,可以試想這種證明有多荒謬?

因而,法官在審理此案件時,也不傾向將此種言論,認定為可供驗證真假的言論。而認為從這些言論中,雖然可以看出發言人有意指謫發言中所指涉的對象,是因為有小三分手而且玩弄他的感情。但這種言論縱然文字內容會讓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事實上並沒未指摘任何「具體情事」只是情緒性的批評,且也難認會減損或貶抑對方的名譽,因此不構成誹謗(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

圖片來源:中視新聞

(二)情緒發洩 vs. 誹謗

但並不是所有的言論,都可以用「情緒發洩」作為免責的藉口。重點還是社會大眾對於「言論」本身的觀感以及發言者發言的目的。

舉例而言,法院從在一則案例涉及被告因為分手在網路上發表「有的人靠工作活下去有人用身體來換」的案件中,認為該案中被告已明確指出告訴人的姓名,足使觀覽上開文字的人將被告所指摘的情節與告訴人產生連結。

而「有的人靠工作活下去有人用身體來換」的文字,顯然是指告訴人依靠身體生活,指摘告訴人以身體換取金錢或從事性交易等涉及私德的具體事實。就一般社會大眾對上開文字內容指摘的合理反應,足讓告訴人的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貶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

雖然本案中被告辯稱,其是因當時心情氣憤,並無毀謗告訴人的故意。不過,法院不採取被告的抗辯。

法院認為該案中被告於臉書個人網頁上發表張貼上開文字,雖屬於其個人社群網頁,有一定隱密性,必須經由被告同意將他人加入為「好友」狀態後,才能任意瀏覽被告的網頁留言,並非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但是被告的臉書好友人數約達1,000至2,000人,被告也知道這些文字會讓這些人共見共聞,就是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加上被告也知道告訴人並沒有從事性交易或以身體換取金錢等類似情形,也顯然知道這些杜撰的文字會侵害告訴人的名譽。至於被告是否是因與告訴人分手,一時氣憤而發表此種言論?有無惡意?等問題,都和有沒有犯罪的故意沒有任何關係,因此發言構成誹謗(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