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5月15日

解釋爭點:

行政官署得就抗不繳罰鍰者財產逕執行?

解釋文: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