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7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5年11月14日

解釋爭點:

任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

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