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85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9年2月12日

解釋爭點:

國大代表總額之計算基準?

解釋文:

憲法所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在當前情形,應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會之國民大會代表人數為計算標準。

理由書:

本件准行政院及國民大會秘書處先後以國民大會代表不能改選,其出缺者亦多無可遞補,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行將集會,即需依據國民大會代表總額計算集會人數,對於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之計算標準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查憲法及法律上所稱之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在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及第二次會議時雖均以依法應選出代表之人數為其總額,但自大陸淪陷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已十餘年,一部分代表行動失去自由,不能應召出席會議,其因故出缺者又多無可遞補,而憲法所設立之機構,原期其均能行使職權,若因上述障礙致使國民大會不能發揮憲法所賦予之功能,實非制憲者始料所及,當前情況較之以往既顯有重大變遷,自應尊重憲法設置國民大會之本旨,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集會之國民大會代表人數為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其能應召集會而未出席會議者,亦應包括在此項總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