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9月29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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