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1年9月29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得兼新聞紙類等之發行人、編輯?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