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4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6年3月22日

解釋爭點:

國大代表得兼省縣議員?

解釋文:

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徹憲法分別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