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2年8月4日

解釋爭點:

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解釋文: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