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12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6年1月16日

解釋爭點: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有關工程受益費係應徵收或得徵收?

解釋文: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程,明定其工程受益費為應徵收,並規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自係應徵收。惟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例第五條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至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徵收而非應徵收。

理由書: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工程受益費明定為應徵收。此項規定,係以政府建築或改善特定公共工程而有直接受益者為要件,並明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則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自係應徵收。惟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依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上級政府備案。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該項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予以延擱或否決,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之。至財政收支劃分法乃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如何劃分、調劑及分類之立法。其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徵收工程受益費,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者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徵收,而非應徵收。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院    長  黃少谷

大法官  翁岳生

范馨香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