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44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