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憲法庭】遇到警察臨檢除了乖乖聽話,有沒有其他SOP?(釋字第535號解釋)

文/董幸文(台北大學研究所碩士,律師資格考取)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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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事實

聲請人李OO日於晚間九時五分,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時,因警察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OO夜晚獨自一人行走,即要求李OO出示身分證件檢查,李OO答以未帶證件,拒絕出示任何證件,值勤警察自其衣褲外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OO竟以「XXX」(閩南語)辱罵依法執行臨檢職務之警員,使警察難堪。

二、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聲請人李OO因為無故遭警察臨檢拒絕並辱罵員警,而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訴;聲請人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侵害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於法院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到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規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臨檢程序必須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才不違憲,而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2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本號解釋共有無意見書提出。

三、解釋文重點分析

(一) 臨檢也會侵害人權,應有法源依據

你們想想,當你帶著老婆、出了城,吃著火鍋還唱著歌,突然就被警察給攔了!警察有沒有權力,在沒有法源依據之下實施臨檢勤務呢?

所謂臨檢是警察勤務的一種,常見的是路邊的「酒駕臨檢」,警察通常會攔車(短暫留置),並叫受臨檢人出示證件。影響人民基本權甚鉅,所以535解釋表示「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535解釋之後,2003年增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更為明確規範「臨檢」的相關事項,以符法治國下法律保留的要求。

(二)臨檢的要件限制

警察就算有了法源依據,也不能隨意臨檢,也就是不能不附正當理由,只憑個人喜好隨意攔車,例如,看到某人理平頭、一副長的像壞人臉(八嘎囧),就認為一定不是善類,一定會作壞事,這就有點人身攻擊了。另外,也不能「亂槍打鳥」無差別隨機臨檢。換句話說必須要有「具體理由」才能發動臨檢。大法官解釋535針對「臨檢發動門檻」問題,區分「場所」與「人」來討論,分述如下:

1.針對人臨檢

535解釋文指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邊的「相當理由」,如何解釋恐有疑問,學說上多認為這邊的「相當理由」應指的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也就是警察必須因為一定客觀的事實推測他有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的跡象,例如「蛇行」、「突然加速」…,國外實證研究,「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懷疑有可能為不法行為)要達到31%[1]。

總之,無論如何,不能夠全憑警察個人喜好,毫無理由發動臨檢,下次被警察攔時,記得問他憑甚麼攔我!

2.針對場所臨檢

對於場所部分,535指出「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於場所臨檢,因為會涉及到「隱私權」問題,為了國家機關隨意侵害隱私權,除非有緊急情況,原則上都要令狀保護,核發令狀的通常是法官。因此,釋字535才會說「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指的就是對於住宅,基於「隱私權」考量,原則上要有令狀,警察不能在沒有令狀之下侵犯人民隱私權。

所以,場所的臨檢應限於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出入的處所,前者例如公園、車站;後者,通常指對外開放的營業處所,例如在營業時間內之飯店大廳、百貨公司、酒店、夜店 等。然而,此等公開場所,也非警察想臨檢就可臨檢,必須要有「實質的理由」,解釋文認為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解釋上應該也是指「合理懷疑」。

另外,對於營業處所的臨檢,要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535解釋理由書特別指出「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也就是警察要有分寸,不要過度妨害人家作生意。

3.臨檢的程序與救濟

根據535解釋文,臨檢需符下列程序(1)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2)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3)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4)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如果你覺得警察明顯違法臨檢,例如除了你長得像壞人之外,說不其他出具體理由,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2] ,你可以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果警察認為你的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臨檢。但警察覺得你根本是無理取鬧,他可以繼續執行臨檢,但你可以要求警察製作異議的書面紀錄,據此提起行政救濟。

[1]轉引自,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2010五版,頁231。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II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II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